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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是否一定要讓導盲犬進入???


太平洋沒加蓋 wrote:
其實這是會從小就教導...(恕刪)


千錯萬錯就是沒事找狗來導盲

今天如果是導盲"員",一切就沒事了,只是成本很高

不過只是在台灣,如果在美國,可能還要考慮一下膚色問題





大家都說:認真你就輸了。但是我不在乎輸贏,就算我輸了也沒關係,這樣我可以認真吧!
ian-hsu wrote:
千錯萬錯就是沒事找狗...(恕刪)


對啊,如果那個義工那麼有愛心,直接帶盲人去用飯就好了,為什麼要訓練狗去帶盲人去吃飯,直接把盲人帶回家照顧不就好了,難道盲人比狗還不如嗎?多此一舉。

linyhire wrote:
對啊,如果那個義工那...(恕刪)


對阿

真是多此一舉


照這樣說來,當義工還真不容易

要包山包海,為什麼創世的義工只會對對發票,不把植物人帶回家照顧就好

大家都說:認真你就輸了。但是我不在乎輸贏,就算我輸了也沒關係,這樣我可以認真吧!
退一步想,店家若不能以平常心的將視障消費者及導盲犬為一般消費者,還需特別善意協調座位位置(以不影響其他消費者用餐為出發點),在在也只是拐彎抹角的不歡迎視障消費者罷了. 我們的社會對工作導盲犬的包容力還真是小,更別說若是真正視障者用餐時的感受了.

太平洋沒加蓋 wrote:
其實這是會從小就教導我們,這是個人吃人的社會(形容詞).也教導我們要踩著別人才能往上爬!
出了社會後看到的壹切也都是這樣.

小時候讀書讀不好,長大了工作比人差,也都是照樣被歧視!
做黑手被歧視,做木工水泥工被歧視!
你提出的這是大同世界的理想!

還是建議轉換心態,想的越多活的越悶,然啦!理想還是要鼓勵!當

至於平等?這就別想太多了,人都是有差異的,女人也不是常說,女男平等!
到最後還不是千錯萬錯都是男人的錯.


從這文來看,你應該被歧視的很慘,還是自己太過自卑??
看完影片感覺真的很差,"妳吃飯會把眼睛留在外面嗎?"這樣的比喻實在相當不當,有藉導盲犬消費視障朋友的味道阿,視障朋友吃飯時,應該不會請他的導盲犬先看看,可不可以吃,再吃吧。還是要請導盲犬看菜單點餐?(店家應該也會充分協助用餐才對)~感覺實在太咄咄逼人了,導盲犬協會真的應該深思這樣的強勢作為,對社會是正向觀感還是反向觀感。
我不是法律專家,
所以不便在單一事件爭論是否寄養家庭的飼主同等訓練員,
但以大方向來說,
法律既然規定在人犬都持有有效證件下商店不得拒絕導盲犬入內,
那大家就退一步遵守法律規範吧
將心比心畢竟誰也不希望成為盲人,
帶導盲犬出去還會受到多數商家歧視,
那對盲人來說實在是二度傷害...

我覺得政府對導盲犬相關的宣導可能還不夠吧,
看來大多數的店家及群眾仍以為導盲犬同等寵物,
所以才造成盲胞和訓練員處處受到不平等對待


爬完一大串,除了不清楚230樓樓有的意思,好像沒有鄉民說不支持視障同胞不可攜導盲犬進入餐廳(寵物例外,我也無法接受寵物進餐廳)

1.先說餐廳營業,營業買賣就是一種契約行為,契約需甲乙雙方同意才可為之(默許也算)。本例中,如果店家明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不得進入,那店家就違法;如果附加條件也會違法,但法律沒說不得接受安排。
2.本例為寄養飼主,非視障人員,也非"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因為與店家有爭議時未出示專業訓練人員證件及說明於訓練中),所以,店家在"無違法"情形下,可拒絕"導盲犬"進入。
以上純為本人依上課所學推論,若有對法律深入了解之鄉民,歡迎批評指教!

以下節入一些條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六十條(使用導盲犬之權利)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

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 2 條 ....
本法第六十條所稱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或國際導盲犬聯盟認可之訓練單位核發之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者。
第 10 條 視覺功能障礙者使用導盲犬、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訓練導盲犬或導盲幼犬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視覺功能障礙者應攜帶導盲犬使用者證明及導盲犬工作證。
二、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應攜帶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及導盲犬工作證或導盲幼犬訓練證明
三、導盲犬應著導盲鞍。
四、導盲幼犬應著訓練中背心或導盲鞍。
第 11 條 視覺功能障礙者使用導盲犬、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訓練導盲犬或導盲幼犬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時,應善盡注意其他人員及物品安全之責任

以上為"公法",若當事人非"視障同胞",也非"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也不在執行訓練時,那餐廳老闆站的住腳,法條很清楚,反而餐廳可告PO影片者妨害名譽!

以下為"私法",私法不得凌駕於公法。

台灣導盲犬協會寄養家庭申請辦法
第九條 如有任何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所以台灣導盲犬協會的文案發表或規定,有爭議的話依內部第九條來走也沒有爭議,還是得走公法。法律無賦與導盲犬寄養家庭一些權利,所以也沒什麼好吵的,事件鬧出來好像惡人先告狀一樣。

法條不切完善那就請求修法,否則如當事人說的---依法行事。

雖然這不是個案,我也相信台灣同胞對視障同胞的愛心不輸其他國家,只是民族風情不同,餐廳營業者也有他們的權利,就算最進步的日本或歐美國家,餐廳對於不友善的客人,一樣是會轟他出去。

此問題不在視障或身障的問題,相信鄉民對這些同胞都會提供方便,店家也是一樣。此爭議在於導盲犬,既然政府機關已有--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那就依法行事,也希望有過錯的一方能出面道歉,避免導盲犬成無辜受害者!也請呼籲"合格"使用導盲犬,導盲犬有他法律賦予的權利,不容濫用!

稻草人4942 wrote:
看完影片感覺真的很差,"妳吃飯會把眼睛留在外面嗎?"這樣的比喻實在相當不當,有藉導盲犬消費視障朋友的味道阿



他這個說法沒錯丫,你不信,把眼睛閉起來,你連走出自己家門口都還不一定出得去,

外頭車多路雜的,盲胞沒導盲犬,跟沒眼睛有什麼二樣丫??


不信?? 你可以不用自己的眼睛一天,走出去外頭試試看,你就知道這種感受了...

kh2 wrote:
退一步想,店家若不能以平常心的將視障消費者及導盲犬為一般消費者,還需特別善意協調座位位置(以不影響其他消費者用餐為出發點),在在也只是拐彎抹角的不歡迎視障消費者罷了.


上面我有說到夜市的例子 要為了一個人的方便犧牲眾人的方便?
不讓導盲犬進入就是對盲友不友善??

在這事件中其實沒有歧視問題
店主都願意提供服務 也有相對的處理方式 更何況是滿座的狀況下
那女的擺明就是 我有"法條依據"你能怎樣~!!

我搞不懂一件事 許多人喊著 "導盲犬一定要進去"
是的 在法律規定下 導盲犬是可以"進入餐廳"

但是帶導盲犬到餐廳 目的是"人"要用餐吧 ...而不是導盲犬要用餐吧
好呀 都想辦法讓你用餐了 也有方案可妥善安置你的夥伴
不用在狹小空間內委屈夥伴 還要冒著被踢到的危險
為何一定要堅持? 就因為 我有"法條依據"你能怎樣~!! ???

其實許多盲友都有不方便的經驗 (不是真的拒絕)
但他們也知道怎樣才是大家方便的方式 而不像影片中的女人般
很多時候不是不給導盲犬進入 而是必須在乎的 不光是盲友一人


真的非得進入 才能完成你想做的事?

好吧 說到訓練 都已經是滿座的狀況 空間又不大
我不相信這樣子可以有多好的訓練
我看到的 只是想證明 因為 我有"法條依據"你能怎樣~!! 這樣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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