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16885858 wrote:
這位大大...你也幫...(恕刪)
我指的是你這一段:
ken16885858 wrote:
恐龍法官說...
幼女性交罪
3歲女童被性侵...事實確定,判幼女性交罪成立。
強制性交罪
1.強暴...只有小陰唇受傷紅腫,身體其他部位沒有傷害...不成立。
2.脅迫...女童及家屬自願讓性侵犯帶走...沒有證明有脅迫行為...不成立。
3.恐嚇...女童及家屬自願讓性侵犯帶走...沒有證明有恐嚇行為...不成立。
4.催眠術...女童及家屬自願讓性侵犯帶走...不成立。
5.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1.驗傷診斷書無法證明是性侵過程是否違反女童意願
2.檢察官也沒調查嫌犯是不是利用女童年幼無知,不解人事之機會予以性交?
不成立。
再問一次......這還不是恐龍是什麼?
黑色字部份明明是你自己的觀念,你卻故意要加上藍字的那句話,要引導別人以為那是法官的想法,你這不是栽贓是什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