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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 XD... 法官的意見有點扯...

這一段最好笑......

三)被害人所受傷害部位為左臉頰,且係遭槍擊貫穿傷於頭
頸部,此部份屬人體之致命要害部位,對此部位持槍加以戕
害,足以發生使人喪命之結果,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又被告
持以射擊被害人之上開槍枝、子彈均具有殺傷力,已如前述
,且從被害人僅遭射擊1槍即倒地死亡,可徵上開槍枝具有
殺傷力無訛,而使用此種槍枝射擊人之頭部會造成使人喪命
之結果,應為被告所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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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有時間去驗證該款槍枝的殺傷力有多大?有沒有子彈?又不是被告的手槍,髮官最後自己都說『從被害人僅遭射擊1槍即倒地死亡,可徵上開槍枝具有殺傷力無訛』,可見髮官自己都要從槍殺的『結果』來推論槍枝的殺傷力,那他怎麼能主觀認定被告『認識』其殺傷力?還大言不慚的說這種事應該『眾所周知』,這不是自打嘴巴嗎?更好笑的是下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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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由被害人上述所受之傷情觀之 ,顯見被告持上開槍枝朝被害人射擊時有殺人之故意,應堪認定。被告辯稱其無殺人犯意,顯係飾卸避就之詞,委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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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殺人之故意的判決是由被害人的傷來論定啊, 真有才....Welcome to Taiwan!


人權團體哪去啦?(對喔~我都忘了人權團體只為人渣服務的, 若是這個男的被槍殺女的被強姦, 相信人權團體一定會出來為歹徒伸張人權的!!)
perfectkiller wrote:
這一段最好笑.......(恕刪)

唉~恕我愚鈍~我實在看不出來哪裡好笑
那~請問這位大德先進
該怎麼寫~才是好的判決書
然後這段是跟新聞報導差不多的,這是我們國家英明髮官的指示,大家學著點


對被告而言,被害人之持槍及攻擊行為,當係為現時不法之侵害,被告因而持槍向著被害人,應認係屬正當防衛,惟參以當時槍枝已遭被告奪走,而被害人當時再徒手攻擊被告,依當時情形被告如將上開槍枝丟棄,徒手制止被害人,或惟恐該槍枝再遭被害人撿拾有危害生命情事,以射擊被害人其他非要害部分,使之喪失攻擊行動能力,即足以脫免生命、身體現時遭受之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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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住了嘛?以後遇到這種情形,兩種選擇,一是徒手搏鬥,大家快去學詠春拳吧,二是一拿到槍趕快射腳,免得之後暴徒跟你扭打的時候,你誤射到頭,只要你選擇這兩樣方法,我們的英明髮官可以保證你『足以脫免生命、身體現時遭受之不法侵害』

下面這一段,法官倒是清醒多了,但是檢茶官開始腦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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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卷附之錄影帶、VCD之製作,係員警向案發當地里長辦公室調閱監視錄影帶,因原帶屬硬碟式,硬碟無法查扣,儲存資料滿後,會自動洗掉,員警乃用數位相機翻拍而成,業經證人即員警毛昭萃於本院證述明白。告訴人於本院雖質疑本件被告犯案之情節,並數度提出現場錄製監視畫面翻拍之照片為證,證明被告係在被害人倒地後始持槍射擊,不符防衛過當以及自首減刑之規定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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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英明的緊茶跟檢茶官,看來交通違規拍多了,很懂得拍下讓犯人罰的最重的畫面,硬碟就算會洗掉,也至少會有一段連續影片,想欺騙法官不懂 3C 嗎?就算無法查扣硬碟,當時重播的時候,不會用數位相機的錄影功能嗎?還用翻拍的,就光拍最後持搶指著被害人的一張,是很帥,但感覺也很故意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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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經本院就「何人先持槍出來?」、「被害人是何時倒下?」、「被害人倒下時槍枝是否已經擊發?」、「被害人倒下後,槍枝是否還有擊發?」、「相片站立者對平躺在地者是否開槍?」等問題,將卷附錄影帶、VCD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並請該局二度表示意見,該局無法依據上開資料提供答案,有該局95年12月7日刑鑑字第0950168942號鑑定書、96年2月1日刑鑑字第0960009914號函在卷可按,均無法做為更為不利被告認定之依據。又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一再爭執被害人倒地現場頭部附近遺有彈殼1顆,有告訴人提出之照片為證(參告訴人乙○○95年11月6日提出之補充證據狀證物5至36之照片所示),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該局亦無法確認是否為彈殼,有該局96年3月2日刑鑑字第0960023727號函在卷可稽,參諸卷附照片以及證人丙○○於96年4月12日於本院之證詞暨刑案現場測繪圖(附於板橋分局偵辦許大坤槍擊死亡案卷第4頁),告訴人所指被害人倒地頭部附近應為吸管,而非彈殼。是告訴人之上開質疑,均無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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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這段算是法官比緊茶跟檢茶官稍微有點良心之處,鼓掌鼓掌
諾基亞西門子 wrote:
唉~恕我愚鈍~我實在...(恕刪)


咳,你不覺得髮官是在用『結果論』來反推當時的犯案實況嗎?

簡單來說,如果以被害人受傷情形就可以認定犯人有殺人之故意,那我告訴你,哪天你因為煞車失靈而把路人碾成兩半,法官也可以說是你有殺人之故意,犯人證詞係委責之詞,不足採信。

但沒關係,到時候鄉民會在這裡也會你申冤的,有沒有用就不知道了
沒有看過影片
不知道被殺的那個人是不是真的有撲向被告
所以被告情急之下才開槍誤殺他
不過如果是我搶到槍
絕對不會把槍丟掉
又如果對方向我撲過來
我也有可能因為緊張而開槍
都浪費了5年跑法院了
還得去做3年牢
看這篇的討論
就知道防衛過當的相關法條真的應該修正了!
那些經驗不夠的一畢業就考上法官、檢察官的法律系高材生 也應該再多加歷練!
台灣就是很多腦殘的法律制度!
還有很多只會死讀書、死背法條、在法條字句上鑽牛角尖的法官!

今天被判刑的當事人 真的很倒楣!
只能怪他第一次遇到這種事! 有誰遇到持槍又喝醉酒的歹徒還能夠冷靜呀! 女友又在身旁!
大家可以拿跟槍差不多大小重量的東西看看 如果遇到有人喝醉酒且東倒西歪的衝向你
你還能夠冷靜且無失誤的 決定要打哪個部位嗎!? 當你自己是葉問 還是 傑森包恩喔!??
真的受夠了那些一直認為在當時混亂的情況下,當事人還應該要冷靜的決定開槍部位的網友發言!!

從這件事件 我發現 我還是有優點的!
我雖然矮 外表瘦小 又沒啥錢!
但是起碼將來我女友跟我出去約會、看夜景...不幸遇到壞人的話...就換作是壞人的不幸了...
只是 在台灣一堆腦殘的法官面前 我可能會被判的比那些想收戀愛費or輪姦我女友的混混 還要重!!!
老天爺呀! 請您保佑台灣的好人、無辜善良的老百姓 不被無厘頭的法官和法律所害!!!!! 阿門!!!

往昔所造諸惡業,皆由無始貪嗔癡! 從身語意之所生,今在佛前皆懺悔!!
perfectkiller wrote:
然後這段是跟新聞報導...(恕刪)....
惟經本院就「何人先持槍出來?」、「被害人是何時倒下?」、「被害人倒下時槍枝是否已經擊發?」、「被害人倒下後,槍枝是否還有擊發?」、「相片站立者對平躺在地者是否開槍?」等問題,將卷附錄影帶、VCD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並請該局二度表示意見,該局無法依據上開資料提供答案,有該局95年12月7日刑鑑字第0950168942號鑑定書、96年2月1日刑鑑字第0960009914號函在卷可按,均無法做為更為不利被告認定之依據。又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一再爭執被害人倒地現場頭部附近遺有彈殼1顆,有告訴人提出之照片為證(參告訴人乙○○95年11月6日提出之補充證據狀證物5至36之照片所示),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該局亦無法確認是否為彈殼,有該局96年3月2日刑鑑字第0960023727號函在卷可稽,參諸卷附照片以及證人丙○○於96年4月12日於本院之證詞暨刑案現場測繪圖(附於板橋分局偵辦許大坤槍擊死亡案卷第4頁),告訴人所指被害人倒地頭部附近應為吸管,而非彈殼。是告訴人之上開質疑,均無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併此敘明。

假設被害人倒下時方遭槍枝射擊, 由於于男是被控方指為 [站姿俯射], 其彈道入射角度將和 [站姿平射] 有所不同.

假設根據屍體彈道 (CSI: Vegas, NY ) 反推出于男是 [站姿平射], 並未如檢警所稱之 [站姿俯射]. 則員警毛昭萃涉及 [故意製造偽證, 意圖陷人於罪], 檢察官涉及 [蓄意濫權誣告]!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皆應送公懲會開除公務員資格, 並入監服二倍之最重刑期!
ccyang0203 wrote:
在台灣,防衛過當吃上...(恕刪)

長官說飆車族攔檢不停
不要追,小飆飆會跌倒
父母會心疼喔!
法官說>>>>
部長說.......
真不知道 法官 這各職業是誰發明的,
既然是人類, 就會有偏頗, 就會有犯錯.....

用人類做裁判???
NO..
21世紀起,應該用機器人做裁判,

機器人三優:
1. 不怠惰很認真
2. 不收賄很清廉
3. 不亂飆無感覺

機器人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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