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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網路下載未授權節目以免觸法!

advan888 wrote:
內容請自己看清楚,眼...(恕刪)

不知道是不是我國文差 妳不是說"違反著作權"
怎又變成抓歌抓影片了...轉的還真快
硬凹的功夫真是一等一
Vincent Chen4028 wrote:
不知道是不是我國文差 妳不是說"違反著作權"
怎又變成抓歌抓影片了...轉的還真快
硬凹的功夫真是一等一



抓歌抓影片不算違反著作權,不然是違反啥

違反校規嗎?

advan888 wrote:
抓歌抓影片不算違反著作權,不然是違反啥

違反校規嗎?


妳說妳沒看過因為違反著作權起訴後無罪的 前兩頁一個無罪判例給妳看了
怎馬上又改口說 抓影片不同於EBOOK呢?
所以搞了半天 嘴砲過了頭 沒台階下妳還想凹喔..
Vincent Chen4028 wrote:
妳說妳沒看過因為違反著作權起訴後無罪的 前兩頁一個無罪判例給妳看了
怎馬上又改口說 抓影片不同於EBOOK呢?


請自己看225樓,懶的再講

今天樓主是因為ebook被抓嗎? 請回歸正題吧,天真的小孩
advan888 wrote:
你是真不知道還是假不知道?

檢察官若是沒有確切的證據,沒開過偵查庭,是不會隨便起訴你的

沒前科的話法官九成九都是判緩刑,有前科的話就自己保佑

我還沒聽過因違反著作權法被檢察官起訴,結果法官判無罪的


所以呢?妳的重點到底是?話別說太快 太大 不然石頭會砸到自己
要注意一下,前面判例中還是認定使用者有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行為


其間重製或公開傳輸前開語文著作者乃利
用被告所提供網路之使用者,亦即,實現狹義不法構成要件
者係使用者本身,而非被告,
好奇怪怎麼總有些人顧左右而言他,眼睛也不看仔細

這麼想贏給你贏好了,真幼稚
看完了上述各位的討論
小弟看得頭昏眼花,因為內容實在是太多了...
我在這邊問一下
假設今天我下載的是早期遊戲機的遊戲,很多國內沒代理
國內沒代理的電影
國內沒代理的TV/PC game
國內有代理中文版但是我下別國語言版的遊戲
或是同區的BD(美日台區域相同)
請問這樣我觸犯了什麼法律??

saintman wrote:
之前國外帶回的正版的dvd轉賣觸法不也是如此? 不合理, 但遇上了就只能啞巴吃黃蓮, 和解了事, 你有看過
因此抗爭此法例不合理成功不用付和解金的嗎? 你只能賣其他東西送原版DVD XD, 不能賣我用送的行吧!
沒有法律規定你不能轉送正版的dvd, 那些代理商就沒你皮條.
..(恕刪)


jeff641125 wrote:
有阿~~之前 PCDVD 跟 yahoo 知識都有人被判無罪阿~~
...(恕刪)


你有詳細判決之資料嗎?
不清楚詳細細節故不予置評。

但國外帶正版軟體回國仍可能觸法。
依據係按著作權法第87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著作權法87- 1條所列情形除外。


著作權法

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第87- 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
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
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
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
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
、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
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Vincent Chen4028 wrote: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所以樓主一個人抓了一隻片
該廠商損失多少錢?要怎樣估量?
這些上法院都是可以做攻防的
...(恕刪)


你又回答錯誤答案,
再告訴你正解。。



著作權法第51條
按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
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第2項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樓主非授權使用P2P軟體下載商業影片(The Proposal及Land of the Lost),
其下載之目的係供個人娛樂,可因此節省其應支出之購買正版影片費用,
顯然並非為了非營利之教育目的,而係具有商業性之娛樂目的
整部影片下載結果,將會減少著作人影片合法DVD之銷售量,
影響著作權人之創作意願及其對數位影片市場之拓展,


依照上開規定,
樓主所為,難認係著作之合理使用,
應係擅自重製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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