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是沒看過啥毀謗罪啦~接觸的都是商業行為的紛爭。有沒有人實際遇過這類的事情,讓大家分享一下?大家也可以借此機會學習吸收一下囉~
謝謝~
例如01有個常常發言的大大,假設叫abc,今天我發言說:abc你真是個白痴。 ABC 要怎證明我是罵他?
就我看過的律師,我可以想像到的是:
請問當事人你如何證明abc是你本人?有任何證明文件?身分證,健保卡或是護照都可以喔。
請問當事人如何證明被告是對著你本人毀謗?
如果當事人同意IP代表abc,那你同不同意被告是罵IP,不是罵你本人?
當事人既然不知道abc是你本人也不認識被告,那我可不可以說他是罵其他的abc而非你本人?
諸如此類的問題............
lonelycat wrote:
請問當事人如何證明被告是對著你本人毀謗?
如果當事人同意IP代表abc,那你同不同意被告是罵IP,不是罵你本人?
當事人既然不知道abc是你本人也不認識被告,那我可不可以說他是罵其他的abc而非你本人?..(恕刪)
此已流於詭辯
不然那些妨害名譽(網路上)判決豈不都無法成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8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佳,其因感情糾紛,即率爾在網際網路上辱罵告訴人,實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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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7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05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五之暱稱欄「馬淫久小不會亂」之記載補充為「馬淫久小不會亂給」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開討論區張貼文章辱罵告訴人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而其數行為所侵害者係同一之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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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 ,因此刑法三百0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前述,根據院字二 O 三三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所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是指以暴力公然對他人做出輕蔑的表示,例如:用糞潑人。
關鍵字:公然
pm訊息很顯然不是"公然"
你把他po出來是你po的,
不是他"公然"po出來的,
所以這條一開始就不成立.
第 310 條 (誹謗罪)
一、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
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三百十條第三項)
關鍵字:意圖散佈於眾,pm給你依然不符合.
結論,刑事方面皆不符合構成要件,
請往民事方面求償,
不過民事要自己告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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