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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下樓被便衣警察抓走的女孩(補充新聞報導)

正深入調查中~是否有執法過當~
大法官解釋第535號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535號的解釋理由書

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又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應於現行法律救濟機制內,提供訴訟救濟(包括賠償損害)之途徑:在法律未為完備之設計前,應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認其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異議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呵~老實說~我不太相信樓主所說的這位女生就只罵了一句三字經~然後就完全的配合調查~
然後就被人上了手銬腳銬的。
現在站出來的朋友~姐姐~當時有在現場?還是事後聽當事人轉述?第三手傳播?
如果當時的情況真的如同當事人講的這麼有道理~就不可能會所有人聽到都勸大事化小。
我的建議~如果真的想伸張自己的權益~就請公佈當時的員警姓名,發生的時間,地點。
也讓想出力的人能去了解事情的真相,順便幫您出出力。
如果不敢,只是在這一群人打打嘴砲,真的對您一點用處都沒有。

ps
最怕的是萬一事情鬧大了~結果事情的發生的經過和當事人口述的經過不一樣~
那.....可就自己多加保重了
前幾天 西華副理搭高鐵霸王車

這位副理應該先上01PO文 可以引起眾多01網友的共鳴和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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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的文章 真真假假誰又能分辨

我也看過不少的例子 惡人先告狀的

勸樓主收集證據再去告警察吧 01上的眾多人只會瞎起鬨

還有我想知道如果在美國 對警察罵fuck you 會有怎樣的下場
好像都沒網友質疑?

那到底這位20歲女孩她的身份是有什麼問題?為什麼便衣查詢後會說她的證件有點問題?
Hedi wrote:
奇怪了,女生抽不抽煙跟唸大學有關嗎?
你不抽煙是你家事,沒必要打出這種沒見過世面的話吧

1.就因果來說,抽菸跟念大學無關。不過如果真的要統計,可能有負相關。
2.小弟坐過幾次警車,自認看過的警察,比同辦公室裡的人多。對警察的了解也可能比他們多。
3.小弟敘述一下警察可能有的觀念,不代表小弟自己也是那樣想。
PS: 第1次坐警車的時候,兩位大人一搭一唱,把小弟嚇得半死...不過沒有動手動腳。
我以前也跟你一樣是個嘴砲咖 直到我的帳號中了一箭
我還是建議去找相關律師跟媒體(媒體有些很懂遇到這種事的撇步)
去問依下遇到這種情況應該要怎麼做
基本上公務人員執勤服儀不整導致他人誤會且程序上有瑕疵的確是有爭議
既然已經進入了司法程序 那麼還是照法律途徑走好了
很多人說找立委 基本上 立委很忙(忙什麼我也不知道)
我是比較建議找市議員或市民代表來協調處理
會比較有效 立委太高層了 叫他去找分局局長他應該也是不太願意吧
市民代表到分局"視察"員警也是得必恭必敬的 我就親眼看過
電視上那些立委出來開記者會的 大部分都有動用到特殊關係
如果沒有特殊的管道 找立委恐怕是徒勞無功
希望早日解開不白之冤

brain417 wrote:
呵~老實說~我不太相...(恕刪)


老實說, 還真的是只有那三個字耶...
她姐姐也跟我說了, 錄筆錄的時候
就聽到警察一直在那裡說妳有說XXX三個字是否屬實~
從頭到尾, 真的是只有那三個字!!!


MYCOKE wrote:
好像都沒網友質疑?
...(恕刪)


她只是個單純再不過的大學生了
如果她的身份真的有問題
那為什麼在警局時, 警察不對她的身份提出問題?

今天警察另人質疑的, 還有這點
如果真的有問題, 為什麼不在警局一併提出問題
而在警局裡跟同事嘻笑說自己是受害者, 被人污辱..
這不是另人很不解嗎?


如果你有相關的證據
就找水果記者來爆料吧
我怎麼知道樓主講的都是真的?
如果看過羅生門這部電影,你就知雖然是真話,但其實隱藏了很多對自己不利的細節.

這裡都只是一方在抱怨.根本看不清楚事情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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