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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01發言被告妨害名譽,請問大家看法(目前是不起訴處分)

虛無漫遊 wrote:
被告了就讓法官去審判...(恕刪)

那可不一定哦

這時候,說服力是很重要的
其實樓主真的不用擔心,因為在台灣要讓人“受刑事之處分”是非常難的!只要你可以舉證自己的發言“有所本”,而不是路過 經過 就莫名其妙對人罵三字經,基本上來說,檢察官還會幫你找不起訴的理由…(其實每個案件排審的時間都很短,所以學著寫“答辯狀”很有用,你幫檢察官先找好不起訴的理由跟條文,他還會感謝你呢~記得寫 “被告僅係針對告訴人於公開論壇發言之內容評論,絕無人身攻擊之情事”)

我認為你應該不會再被通知出庭了,因為檢察官沒那麼笨,隨便起訴 也是會讓法官打槍的~
吳宗憲為白雲劈腿怒告4網友 結果出爐了
吳宗憲這個案子,下面這位網友就內行的~
法院不是講是非的地方,也𣎴是講理的地方!
法院是講證據的地方!!
理由再多,比不上一個有效證據;
證據不足,無法取信審判長,扯再多理由也白搭。

我相信本案起訴機率不大,
但誰知道呢?
法院的事沒有絕對,不然怎麼有如此多的恐龍?
既然不打算和解,就請私下開始沙盤推演吧。
列出你所有證據,來攻防所有原告可能的攻擊。
但請務必想想自己不利的情況,
不然如果當場被引導到該方向,
而你又沒準備,就要含淚背前科了。

結論:別太信心滿滿,免得托大,反而是敗象之先。
成功者除了信心之外,也為失敗做好打算。

(我要是原告,就開分身把樓主捧高,
讓樓主以為穩贏而失去戒心。這是訴訟策略,
用的到位,威力驚人。破個梗先。)
這件事要起訴才有新聞報導價值
媒體不會那麼笨,浪費時間在報酬低的事

pyang3 wrote:
你不如想想怎麼樣讓...(恕刪)
我愛藍光 wrote:
就你可以玩文字遊戲
別人不行?

如前所說,你的發文原本表達出如下意思
你認為傷害的只是"網路ID",而不是"現實生活中的人"

現在你不認為是這樣,說是我玩文字遊戲
故你說我是分身這件事,你只是玩一下文字遊戲?

現在你打算從"你沒傷害對方在現實生活中的人"
改成主張"你也沒傷害對方的網路ID",是嗎?
這個問題只是跟你釐清一下而已,並非跟你玩文字遊戲

原本我問的願不願意道歉
是指你有傷害對方"網路ID"的情況下
你也用你的"網路ID"來道歉,這應該很公平
然後換取對方的撤告,你就解套了,可安心工作
但既然你認為你也沒傷害對方的網路ID,那就算了
1.有沒有涉及違法(包含網路與真實身分行為的界定),由法院認定
2.至於怎樣處理才是完美與公平, 由網友公評
3.我目前失業中,也因為被告這件事情造成謀職的困難
根本沒有工作又如何安心工作?
4.現在兩邊甚至都出現擁護者在搧風點火助燃,火勢只怕會擴大
5.開版取暖,沒水準在那邊潑冷水的居多(還有挑釁的),我不明講大家都看得出來

被吉的是我 被酸的也是我
跑警局做筆錄 壓手印的又是我
跑法院接受審判的 還是我
找工作受阻的 怎麼也偏偏是我?

原告不出庭 可以把理由推給家人 把犯罪起訴的義務交給檢察官
小孩沒飯吃 我可以放生他們去想辦法嗎?
我有殺人放火 酒駕性侵 犯了什麼滔天大罪嗎?
在網上表達自己真實的感受 就必須要接受這樣的網路凌遲嗎?

有沒有雅量是一回事 但是氣急敗壞去提告 也是事實
被性侵的 要跟對方道歉:我太美 穿太辣 對不起引誘你犯罪?
要我道歉? 道理何在?
我他媽的只是卑微地 為自己的尊嚴爭一口氣 不是嗎! 不行嗎?

====置身事外 誰都心平氣和!=========
====身處其中 誰能從容淡定?=========

蝦米爸爸 wrote:
如前所說,你的發文原本表達出如下意思
你認為傷害的只是"網路ID",而不是"現實生活中的人"
現在你不認為是這樣,說是我玩文字遊戲
故你說我是分身這件事,你只是玩一下文字遊戲?
現在你打算從"你沒傷害對方在現實生活中的人"
改成主張"你也沒傷害對方的網路ID",是嗎?
這個問題只是跟你釐清一下而已,並非跟你玩文字遊戲
原本我問的願不願意道歉
是指你有傷害對方"網路ID"的情況下
你也用你的"網路ID"來道歉,這應該很公平
然後換取對方的撤告,你就解套了,可安心工作
但既然你認為你也沒傷害對方的網路ID,那就算了

我愛藍光 wrote:
1.有沒有涉及違法...(恕刪)


這可以參考一下~

上訴人雖抗辯:伊於論壇中所發表之言論,均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並無貶損被上訴人之意云云。然查:按發表言論與陳述事實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惟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5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貓兩不相幫~單純定時追蹤後續發展的~~
我愛藍光 wrote:
原告不出庭 可以把理由推給家人 把犯罪起訴的義務交給檢察官
小孩沒飯吃 我可以放生他們去想辦法嗎?

看你可憐告訴你個故事(當事人告訴我的)
一天小明喝醉酒跟一起喝醉酒的夥伴說
2000元拿去 買了你新手錶
喝醉酒的夥伴收了2000元把新手錶給了他
隔日所長跑來小明家找小明(夥伴報失竊)
並翻箱倒櫃的找證物新手錶
所長做完筆錄跟小明說
這小case交給我處理就好~沒事沒事
然後用偵防車載小明到地檢署
檢察官看完筆錄碎碎唸說這種小事根本不用送地檢署
跟小明說 沒事你可以回去了
小明回說 麥啦 我還是留在這裡 還有免錢飯可以吃
檢察官說 你這個人真趣味 要讓你走卻不走...說到底怎回事???
小明雙手一攤回說
怎回去?莫名其妙被載來這..身上又沒有錢 還是留在這裡還有免錢飯可以吃..
檢察官跟法警交待後說 你跟法警去領取1000元車馬費
我愛藍光 wrote:
被吉的是我 被酸的也是我
跑警局做筆錄 壓手印的又是我
跑法院接受審判的 還是我
找工作受阻的 怎麼也偏偏是我?

看來你的委屈的確不少

對方要告你
他也要跑警局提告、做筆錄、壓手印
然後也是要(工作請假)跑法院
所以對方應該也是覺得受委屈才會提告

對方開庭未到其實對你是利多,檢察官只要聽你講就好
目前他對前次缺席提出解釋,所以還很難說是不是故意不去
但如果下次他再未到,那他應該就不用玩下去了
然後你的不起訴書應該就可以拿到手


我愛藍光 wrote:
====置身事外 誰都心平氣和!=========
====身處其中 誰能從容淡定?=========

你說的這個很有道理
如果你能把這道理設想在對方身上
也許你會釋懷一些


我只能說
你們兩位應該都屬於「士可殺不可辱」的類型

蝦米爸爸 wrote:
你們兩位應該都屬於「士可殺不可辱」的類型(恕刪)



我愛藍光 wrote:
====置身事外 誰都心平氣和!=========
====身處其中 誰能從容淡定?=========

希望樓主跟對方這件事能圓滿解決.

文字是冷的,
感受度每個人都不同,

可以的話讓這篇文下句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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