祕雕 wrote:
A 去買了一部零售版 DVD 影片 $500 ,看了一個月之後, $400 元轉賣;
B 向 A 買了此 DVD ,看了一個月之後, $300 元轉賣;
C . B ............... $200 ...;
D . C ............... $100 ...;
E . D ............... $100 .........
低到一定價位後變成,後續的人幾乎不必花錢,就可以享受這個 DVD 內容~ (最有良心的情況)
如果我們本身是這個著作權人,您會覺得這樣是合理的嗎?
~(I...(恕刪)
把DVD改成玩具或其他物品,照這推理,層層轉賣,都會減損任何開發人的利益。若要完全保護開發人權益,豈不是所有物品,消費者只能向開發者購買。而消費者買入後私有物的處分權,又放到何地位?
這說法是著作人過度膨脹自己權益,而對個人合法擁有的物品之處置權的侵犯。
著作權法凌駕民法物權篇與憲法148條,是很可笑的事,所以有國內正版可賣,海外正版賣一套無罪的折衷法條。
raytracy是著作人,只為私利發聲,別被他洗腦了。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8 條 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