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

國外帶回的正版DVD,不可以販售.

祕雕 wrote:
A 去買了一部零售版 DVD 影片 $500 ,看了一個月之後, $400 元轉賣;
B 向 A 買了此 DVD ,看了一個月之後, $300 元轉賣;
C . B ............... $200 ...;
D . C ............... $100 ...;
E . D ............... $100 .........
低到一定價位後變成,後續的人幾乎不必花錢,就可以享受這個 DVD 內容~ (最有良心的情況)
如果我們本身是這個著作權人,您會覺得這樣是合理的嗎?
~(I...(恕刪)

把DVD改成玩具或其他物品,照這推理,層層轉賣,都會減損任何開發人的利益。若要完全保護開發人權益,豈不是所有物品,消費者只能向開發者購買。而消費者買入後私有物的處分權,又放到何地位?

這說法是著作人過度膨脹自己權益,而對個人合法擁有的物品之處置權的侵犯。

著作權法凌駕民法物權篇與憲法148條,是很可笑的事,所以有國內正版可賣,海外正版賣一套無罪的折衷法條。

raytracy是著作人,只為私利發聲,別被他洗腦了。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8 條 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
但我覺得不大一樣哩...*-)
像 DVD 影片這種東西,通常,都是看過一次兩次,就「得到滿足了」,少數特別喜愛的除外。
也就是說,就該零售版 DVD 本身的價值,在觀賞過之後,就相當於幾乎被耗盡了一般;
就像一件玩具,被一玩再玩,玩到快要壞掉的情況。
然而,一件快要壞掉的玩具,是幾乎沒有再轉售的價值,但,一件被播放過多次,
已經看膩的 DVD ,卻還是具有相當高的價值可拿來轉售。
就像,我們直接去買了零售版的 DVD 來開一家 DVD 出租店,顯然是不合法的。
(或許應該說,是因為不合理,所以才會使它不合法)

不過同樣是著作,性質倒也不盡相同,像書本、音樂帶。 玩具似乎也是比較特別的東西。
至於一般的器物,譬如日常生活用品,它們的價值,主要是附著在該實體器物身上。
一件 DVD 影片、一本(閒)書的內容,看過就是享用完畢,甚至還留有印象,所以賣掉無妨;
然而一個日用品,把它賣了,就沒得使用了,是吧?

再者,我主要意思是指,該零售版 DVD 這樣一直轉售,感覺有損原著作人的利益。
並非指其他非著作物,以類似方法轉售,就無損原生產者的利益。
譬如說,想像自己是一個摩托車商,你會希望大家都來買新車,或是先去找中古車?
所以呢...也許只是程度上的差別?
也許,正因為這些東西性質上有差異,所以才多弄了一個特別法來規範?

嗯,其實我不太在意 raytracy君的"陣營"在哪一邊啦... 只是試著用同理心去思考這事...
如果今天我們是一個作家、唱片電影製作人的話,還會在這邊發出相同的言論嗎?
祕雕 wrote:
但我覺得不大一樣哩...
像 DVD 影片這種東西,通常,都是看過一次兩次,就「得到滿足了」,少數特別喜愛的除外。
也就是說,就該零售版 DVD 本身的價值,在觀賞過之後,就相當於幾乎被耗盡了一般;
就像一件玩具,被一玩再玩,玩到快要壞掉的情況。
然而,一件快要壞掉的玩具,是幾乎沒有再轉售的價值,但,一件被播放過多次,
已經看膩的 DVD ,卻還是具有相當高的價值可拿來轉售。
就像,我們直接去買了零售版的 DVD 來開一家 DVD 出租店,顯然是不合法的。
(或許應該說,是因為不合理,所以才會使它不合法)

不過同樣是著作物,性質倒也不盡相同,像書本、音樂帶。 玩具似乎也是比較特別的東西。
至於一般的器物,譬如日常生活用品,它們的價值,主要是附著在該實體器物身上。
一件 DVD 影片、一本(閒)書的內容,看過就是享用完畢,甚至還留有印象,所以賣掉無妨;
然而一個日用品,把它賣了,就沒得使用了,是吧?....(恕刪)

同樣是賣二手貨:
1. 賣中古屋是否損及原地主及建築商的權益?
2. 賣中古車是否損及原製造廠及代理商的權益?
3. 賣中古教科書是否損及原出版社及代理商的權益?
法官其實應該根據 1, 2, 3 來推論
4. 賣中古DVD是否損及原出版商及代理商的權益?

換個角度看, 當著作權人強調 CD/DVD "禁止轉賣" 的時候, 難道老房子, 舊車, 舊書也要跟著 "禁止轉賣" 嗎 ? 難道所有東西都只能買新的嗎 ? 更進一步來講, 當出版商強調自己的產品(e.g. CD/DVD)應該 "禁止轉賣" 之時, 難道車商/建商也應該強調 "禁止抵押借款/轉賣圖利" 嗎 ?

其實二手貨交易存在已久, 而版權觀念才是新的. 法律不應擅自否定歷史上由來已久的習慣. 否則賣舊車, 賣中古房屋, 賣舊書都是違法行為. 更重要的, 台灣法官不妨看一看 "祭出特別 301 條款" 的美國是怎麼看待二手 DVD 買賣的 -- 人家可是光明正大的上網賣 !

http://cheapestdvdprice.com/?store=alibris
http://popular.ebay.com/ns/DVDs-Movies/Used-DVD-Sale.html
http://blog.netflix.com/2008/11/normal-0-false-false-false-en-us-x-none.html
http://www.betanews.com/article/Netflix-cans-used-DVD-sales/1225835621

要避免被版權蟑螂找麻煩也很簡單, 二手 DVD 登在 www.ebay.com 繞個圈子用郵遞來賣 .
祕雕 wrote:
就像一件玩具,被一玩再玩,玩到快要壞掉的情況。
然而,一件快要壞掉的玩具,是幾乎沒有再轉售的價值,但,一件被播放過多次,
已經看膩的 DVD ,卻還是具有相當高的價值可拿來轉售。
....(恕刪)

當一個人心態不公正,舉例也不正確,以誘導達到其錯誤的結論。

玩具一玩再玩,快要壞掉就沒有再轉售的價值,DVD就不會一看再看,刮傷而無法播出?我就有50集的連續劇,其中一集無法播出,整部無法轉售。

玩具也有玩過幾次就膩,沒壞,可轉售的情形。談轉售,就通通以功能尚在的良品為基礎。

一個物品,把它賣了,就沒得使用了,我每天負責叫醒我的CD音樂,賣了也是沒的聽了。

立論基礎不對,扭扭捏捏的企圖擴大著作人的權益心態,昭然若揭。

不在著作權人"陣營"哪一邊,卻心意相通,暗通款曲,猶抱琵琶半遮面。

法律的訂定,是以增加全體國民最大福祉而定的秩序,特定族群企圖擴大自己的權益,讓立法向其利益傾斜,自應加以抑制。
這好像很複雜,我也沒有仔細研究,無法做出嚴謹的說明定義,算是"抒發"一下心裡的感想(H)
只是我總覺得,著作這個東西,和一般實體器物,性質上確實是有所不同。
反之,如果著作這東西和一般實體物品的性質沒什麼差別,那又何必另定特別法來規範?
像著作權法,它也不會適用到一般實體物品上啊。

思考後又整理出一些感想,再寫出來一下,也許可以補充我想表達的意思。
﹡聽說著作這個東西,是「無體物」? 這樣的話就和一般的有體物有差別。
﹡如果著作是無體物的話 → 那可能沒有「折舊」的問題? (這我自己猜想的)
﹡如果沒有折舊的問題,那麼,和一般有體物的中古品,顯然就有差別。
 例如一張影片 DVD ,播放多次之後,轉售,只要光碟讀取面沒有嚴重刮傷,買受者
 他所感受到的,將會是一模一樣的畫面音效 → 就跟新品完全一樣
 → 這樣當然會增加該物品的轉售流通性 → 影響著作人利益的情況較嚴重。
 而一般有體物的中古品買賣,買受者所拿到的物品,多少有一定程度的折舊減損。
 亦即該中古物品讓人感受到的價值,和全新品絕對有差別
 尤其在,該物品是直接讓人拿來做有接觸性的使用,那損耗自然更大。
 也因此,這樣的物品通常極少「大量地」重複發生中古市場交易
 → 影響物品生產者的利益,自然就比較輕微。
我想這是一個很大的差異,也許之前沒有把它釐清。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應該有提到這方面吧,我來找找看。

至於我舉的例子,實際上也不違法不抓,這我自己猜想 → 也是「程度上」輕微的緣故吧?
畢竟,即使著作不折舊,著作物卻仍然是一般的有體物,一樣會折舊~
於是同理 → 使得同一件東西不致於「大量地」重複發生中古市場交易。
中古書籍就是另一個更顯著的例子。

DVD 的讀取面刮傷,這我覺得應該不算著作本身的損壞,而只是著作物亦即
著作的承載物,所發生的損壞。
所以如果服務好一點的廠商,是可以讓我們把那份"正版光碟片"寄回去,換一份新品,
而只收少許工本費。
正因為它的價值主要是在光碟片內的著作內容,而非承載物。
換成是一個玩具,即使在正常使用下損壞,通常也是 → 無法換新。
差別就在於它的價值就在該實體物品上面。
但即使是買"正版 DVD",廠商也不見得會讓我們換新~
這如果是我,當然覺得是不合理的。
只是純就現實情況來看,也許解釋成 → 只是「定價」的問題?
→ 因為這份影音光碟就只賣 $500 (假設) → 或許廠商已經考慮到,在"正常使用"
情況下,出現刮傷之前的時間,舉例說,調查到大多在 2 年以上,平均觀賞次數 20 次
以上,這樣的定價可以被大家接受,覺得「夠本」了,所以就不提供換新。
如果它賣 $5K 甚至 $5W → 那也許真的變成像「創見記憶體」一樣:終身保固~
壞了就換,沒壞也換,換到他倒店為止~
但一件玩具,不管賣多少錢,通常都不可能讓我們多次換新,原因...我想想...
而一本書,是一種著作物,但從沒聽說翻爛了還可以去換新書,和影音光碟又不同。
音樂 CD ,賣了確實也就沒得聽...所以這也不能用我先前的說法來解釋...
...................
...................
所以感覺很複雜,難以一一解釋清楚,就是在這個地方。
世上東西百百款...應該是兆兆款,每種都各有特性。
就連著作權法,也只能用「例示」的方式來定義著作有哪些,而不是用一段
抽象明確的文字描述來做定義。

需要澄清嗎? 寫這麼多,隨便看一眼也知道我不是專業,只是剛接觸的新手(H)
也不是好辯,只是難得所發表的言論能得到大家青睞,所以覺得應該慎重回應一下。
智慧財產權這東西真是滿有趣的,希望能和大家多探討~
其他疑點還很多,只是偏離主題就暫且擱著嘍。
美國的二手 DVD 買賣 -- 人家可是光明正大的上網賣 !

http://cheapestdvdprice.com/?store=alibris
http://popular.ebay.com/ns/DVDs-Movies/Used-DVD-Sale.html
http://blog.netflix.com/2008/11/normal-0-false-false-false-en-us-x-none.html
http://www.betanews.com/article/Netflix-cans-used-DVD-sales/1225835621
BSA wrote:
美國的二手 DVD 買賣 -- 人家可是光明正大的上網賣 !
...(恕刪)

同樣的東西,我們就不能賣,著作權思維先進的國家,就可賣,這對照不就是「別再編撰錯誤的論述了!」
著作權物的所有權問題

不妨思考一下早期的著作權物:書本、錄音帶
這兩種東西可沒有像 CD 著作權物,這麼嚴格的販售規範。
原因為何?....

原因則是在於時代的進步:CD著作權物容易被複製、再加上網路瞬間大量流通的特性。
導致CD著作權物的內容,散布的範圍很容易遠大於銷售的範圍,
所以CD著作權人,極盡所能的想要保護自己應得的利益。

接著CD著作權人,開始了所謂的僅販售部份權利的說法,(例如:僅販售內容觀看權利,不販售內容使用權利)
相對於動產、不動產、傳統實體物等等,販售的是完整的所有權
販售的立足點有相當大的不同。但這也很難被大眾的想法所接受。

因此關於現在的CD著作販賣問題,要怎麼規範的公平公正,實際上是很困難的。
切的太偏向著作權人,消費者所有物權的利益就被剝奪。
切的太偏向消費者,著作權人就減少了收入。

的確法律不該預設每個人都是會買正版的消費者。
但也不應該預設每個人都是會盜錄正版留存,然後販售正版的消費者。
但是假客觀真誤導、偏向著作權人的危言聳聽,這行為更是不足為取。
本欄到目前言論已不再有異議,因此定論已形成。

自從本人以實際過來人現身說法在此發言後,接到超過十個被控違反著作權的求助案,其中不乏是海外正版,顯示業者藉刑法訴訟進行勒索的行為仍甚猖獗。

部分賣海外正版的被告還是有付出和解金以求早日安心的苟安心態或不求甚解,認知錯誤,以致養成控方亂槍打鳥,仍有收穫。

而能利用網路找到本欄的,大部分能按本人步伐進行反擊,全身而退。

這些是目前發現的網路蟑螂,將來再有發現新漁翁,會陸續補上。

http://mybid.ruten.com.tw/credit/point?e12055沙鷗多媒體
http://mybid.ruten.com.tw/credit/point?mimi820330海樂影業有限公司
http://mybid.ruten.com.tw/credit/point?tonywu1973台聖多媒體、沙鷗、昇龍及基本國際(這一頁的被告回應多家)
http://tw.user.bid.yahoo.com/tw/show/rating?userID=tonywu1973&u=%3Atonywu1973(跟上一人露天相同帳號tonywu1973)
http://tw.user.bid.yahoo.com/tw/show/rating?userID=ab626bb&u=%3Aab626bb沙鷗多媒體(與露天e12055同一人,yahoo帳號ab626bb )
geo3425 wrote:
部分賣海外正版的被告還是有付出和解金以求早日安心的苟安心態或不求甚解,認知錯誤,以致養成控方亂槍打鳥,仍有收穫。...(恕刪)

應該針對誣告部分發動反擊, 求償其所開價之十倍作為賠償底價. 只有 [以戰止戰以殺止殺].
  • 2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4)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