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1232 wrote:
可以依法行使她的權利這點無庸置疑,問題在於是否合乎取得的標準。
這已經不是法律上的問題了而是那位學姊甚至於這個案件的大學生乃至於說乾脆不要報警自己吞掉那些錢的人。
一個最基本不過的道德問題。不要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別人的痛苦上才是這條法律背後的意思。
banana1971 wrote:
立法的本意是希望能物歸原主,
才會定三成「報酬」,
民法物權編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的:「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民法物權編於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時即有的規定,已有八十多年的歷史
以前的人是笨蛋嗎?
看看現今的社會價值觀,
這是進步還是退步?
(以下恕刪)
感謝上面兩位大大的意見。
我是認為,無論什麼制度,只要是違反人性的就無法長存。
立法的本意是希望能「物歸原主」,我當然贊同,
請問一下,就本例而言,難道不是(大部分都)「物歸原主」了嗎?
如果依照之前許多大大的說法,
要求失物的三成報酬是個「可惡」的事,
立法者大可把這部分條文刪除,
以後撿到失物通通不能要求任何報酬!
結果是怎樣?以後臺灣變成路不拾遺的美好社會?
人人沒有貪念,撿到失物都自動自發循規定招領?
還是....有貪念者在沒人看見時,
就乾脆「全部據為己有」,
不讓我拿三成,就乾脆連一成都不還回去!?
是的,也許版上的大大們都道德崇高、沒有貪念,
我真的希望臺灣的所有人都像版上的大大一般,
那時我的言論就算變成贅言,也值得了!
因為律師不是都要替當事人爭取到最大利益嗎?
如果今天是掉一大筆金額有很可觀的報酬道德與良心是否還站得住腳?
教訓?有人希望自己掉錢嗎?
但是今天如果站在道德與良心的立場不索取任何的報酬
快樂助人的心=無價
至於為什麼會想索取報酬應該只有當事人才知道自己再想什麼吧?
unimmi wrote:
本來就可以要求1/3的報酬,民法有規定,但不是強制。
還好是被讀國立大學法律系畢業的大學生撿到,教育水平高,有將錢送到派出所,
要是被低知識份子撿到,是損失21000。
撿到錢送警局,向失主拿報酬這些合法
證明她專業科目唸的很好~果然是高知識!
~但不合情~人家都說這是單親家庭的生活費了還拿~沒同理心~
公民道德要重修
撿到錢不還.這沒什麼好討論的~因為天天都發生~也不會見報
所以撿到錢不還的人知是高低無從論起!
qqz1114 wrote:
撿到錢 拿到警局
還是有可能被反咬一口的
萬一失主說 裡面有100萬
你該怎辦?
你多慮了吧~失主要反咬你~還必須要舉證勒,
失主很難有辦法證明拾獲者在拾獲時侵佔了部分拾獲物,
我妹被搶劫,當場沒捉到,幾個月之後搶劫犯因另案被捉了,
我妹去警局指認都還不能他定罪,何況是這種情形!
現在大家討論的是~書念那麼多卻沒有愛心~只看功利?
這人是怎麼了?
~~人生有幾多個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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