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u823 wrote:
退件 還是具有國內法效力...
...(恕刪)
新加坡對違法亂紀的外國人依法處以鞭刑,甚至驚動其本國元首求情都不甩,
歐盟除了叫2聲違反人權外,有對星國實施啥制裁嗎?
據我所知沒有。
台灣簽署的2公約被聯合國退件羞辱,
立法院還是乖乖立法遵守,
歐盟除了口頭稱讚我國2聲外,有對我國加入聯合國出一分力嗎?
據我所知也沒有。
不管是歐盟或聯合國,
其欺善怕惡的特性如一,
就硬是有人認為廢死理念在台灣的國格之上...
jerry0602 wrote:
你既然支持廢死,...(恕刪)
wolf3wolf3 wrote:
就是法律程序有問題 才聲請釋憲.......(恕刪)
wolf3wolf3 wrote:
刑事訴訟法第289條和第389條
我國沒有針對量刑程序作證據調查及進行辯論 導致法院量刑
特別應是最嚴謹的死刑 流於恣意模糊
違反ICCPR第六條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的規定....(恕刪)
wolf3wolf3 wrote:
退件 還是具有國內法效力......(恕刪)
nhobkimo wrote:
依照您的邏輯
沒有死刑 而已經被判處無期徒刑 不得假釋的罪犯
可以在牢裡大該殺戒囉
反正不差這一罪
關於死刑犯不服管教 殺害管理員的事件並非假設
而是在一個多月前剛發生的案件
您有興趣可以去查查看
nhobkimo wrote:
養死刑犯一輩子 然後不需要社會大眾額外負擔費用
那您要提出方法來
告訴大家 錢從哪來
不然到時候法條通過後 廢死的人屁股拍拍 不管了
還不是要政府 要社會大眾幫妳們收拾爛攤子
先找到財源 再來研擬新的遊戲規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