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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聯盟快變國民公敵了

afu823 wrote:
退件 還是具有國內法效力...
...(恕刪)


新加坡對違法亂紀的外國人依法處以鞭刑,甚至驚動其本國元首求情都不甩,
歐盟除了叫2聲違反人權外,有對星國實施啥制裁嗎?
據我所知沒有。

台灣簽署的2公約被聯合國退件羞辱,
立法院還是乖乖立法遵守,
歐盟除了口頭稱讚我國2聲外,有對我國加入聯合國出一分力嗎?
據我所知也沒有。

不管是歐盟或聯合國,
其欺善怕惡的特性如一,
就硬是有人認為廢死理念在台灣的國格之上...


jerry0602 wrote:


你既然支持廢死,...(恕刪)


你說的好像是一般人覺得理所當然的

我好奇去搜了一下

結果呢

瑞典是世界上社會福利最好的國家,高國民所得,低貧富差距(最有錢的10%跟最窮的10%只差三倍)

結果呢卻是全世界上刑事犯罪率最高的國家

很弔詭吧,但人就是那麼奇怪的生物

再來無期加不可假釋的問題

除了費用的問題外

管理也是很大的問題

平常犯人為了假釋,就算不願意也會裝的乖乖的

當不需要考慮假釋的問題時,那些犯下足以被判死刑的重罪的人會理你嗎?

更不用考慮到的產值的問題了

連管理都不理你了還要他作工?

如果他攻擊管理人員呢? 又沒死刑,最多都永遠關在這還呢怎樣

能打嗎? 不能 人權

能餓嗎? 不能 人權

能關小黑屋一輩子嗎? 不能 人權

還有更好的方法嗎? 沒了 就剩死刑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 民國 98 年 4 月 22 日 公布 )
本法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施行。

第 1 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 3 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 5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第 6 條
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第 7 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 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wolf3wolf3 wrote:
就是法律程序有問題 才聲請釋憲.......(恕刪)


該有的法律救濟是該給人家,這點毫無疑問,不然枉費自詡什麼依法行政...

但是提法律程序有問題的時候,是不是也該說說倒底是幾個人法律程序有問題?就以前吵到現在的資料--包括 "正義的" 廢死聯盟自己在節目上講過的話,法律程序有問題的死刑犯只有十四個,十四個法律程序有問題,卻搞到四十個都聲請釋憲,只能說廢死聯盟的算數真不是蓋的...

另,如果上述數字有錯,麻煩有正確版的版友給它用力更正,感謝!

wolf3wolf3 wrote:
刑事訴訟法第289條和第389條
我國沒有針對量刑程序作證據調查及進行辯論 導致法院量刑
特別應是最嚴謹的死刑 流於恣意模糊
違反ICCPR第六條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的規定....(恕刪)


同上,14 VS. 40,好棒的數學計算!...

wolf3wolf3 wrote:
退件 還是具有國內法效力......(恕刪)


So what?~

適格的死刑犯也就那14個...


40-14=26,這條如果不論的話,廢死團體奢言依法行政 -- 喔!說錯了,廢死團體向來就不怎麼鳥國內法的,遑論依法行政了...
wolf3wolf3 wrote:
第 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恕刪)


第 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定了沒?沒公告就當令箭

還有,少在那避重就輕
該條文也是支持死刑的
這點連貼都不敢貼,只會在那誤導

國內法勒
brianhsu wrote:
你說的好像是一...(恕刪)


最近因為在讀拉森的小說所以我也有一種感想就是, 瑞典跟北歐那些國家其實藏汙納垢的地方也很多 讓人很得牙癢癢的
可是~ 瑞典人有沒有吵著要把死刑拿出來? 這我就不知道了, 死刑不該是權宜之下(因為沒別的辦法了)的一種刑罰才是



小玩子 wrote:

受害家屬支...(恕刪)


您提到一般各國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 可是目前多數國家是沒有死刑的, 您的說法有點兒自相矛盾
中和小黃 wrote:
行政院定了沒?沒公告就當令箭
誰當家敢公告,就拉誰下來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已施行
當然 你有選票 就有權力...
中和小黃 wrote:
還有,少在那避重就輕
該條文也是支持死刑的
這點連貼都不敢貼,只會在那誤導

國內法勒

該法 支持死刑??
你多做點功課吧!!
nhobkimo wrote:
依照您的邏輯

沒有死刑 而已經被判處無期徒刑 不得假釋的罪犯

可以在牢裡大該殺戒囉

反正不差這一罪

關於死刑犯不服管教 殺害管理員的事件並非假設

而是在一個多月前剛發生的案件

您有興趣可以去查查看


這就是可能發生的問題,所以需要加強監獄管理員的權力跟力量,防止這種事情發生。
同樣的邏輯,現在被判死刑還未執行死刑的犯人,也有可能發生…
所以關於這種受刑人傷害管理員的問題防治,其實與廢死與否無關。

nhobkimo wrote:
養死刑犯一輩子 然後不需要社會大眾額外負擔費用

那您要提出方法來

告訴大家 錢從哪來


不然到時候法條通過後 廢死的人屁股拍拍 不管了

還不是要政府 要社會大眾幫妳們收拾爛攤子


先找到財源 再來研擬新的遊戲規則吧


這點我不是已經提過?
讓受刑人勞動來養活自己,當然需要做什麼勞動這就需要請專家們來思考設計。
這部分我相信不是一兩個人有能力提出來的…
wolf3wolf3 wrote: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恕刪)


執行也無所謂,殺人王部長已經下台了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規定:未廢死國家,判死刑只能作為對最嚴重罪行的懲罰,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且不違反公約規定、無涉滅絕種族等法律,並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

而且該條文也是支持死刑的
這點你們連提也不敢提,只會避重就輕

同年六月十五日遭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二七五八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而予以拒絕。

可笑!

228這個時代悲劇, 現在頂多是被拿出來當政治工具而已
何解?
那更早一點的日本慰安婦跟被送出去打二戰的那些後害者家屬以及後代
有哪個政府來幫他們得到償還了? 也只有一些民間團體在努力而已
我們有228紀念日, 但是台灣光復已經被解釋成國民黨占領台灣
早期被日本統治加害的後代他們的聲音到哪去了呢?
因為幫這些人並不能打擊國內政黨, 沒有政治利益可言
要說歷史仇恨, 這些說也說不完


但是死刑是目前國內制定的法律, 只有有法的一天就應該遵守
要嘛你就有本事說服反對廢死的人
一直攻擊反對者能獲得認同嗎?
廢死的人有信心做個民調看這一陣子這樣烏煙瘴氣的攻堅下來
支持廢死的人有變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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