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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剝奪死囚生命權 廢死聯盟再提釋憲

ccl5988 wrote:
一來在國際上我們確實廢死---符合我們所簽的公約
二來那些犯死罪者一輩子只能在監獄度過----雖免過那個"刑",實際上跟死人無異,說不定還在獄中被別的獄友殺死
三來真有冤獄或是司法污陷的情事能有機會翻案---真正顧及人權...(恕刪)


其實某部份來說,個人是贊同你的意見的;就是關於司法改革的部份...

但是一二三的部份,其實司法若真能做到不偏不倚,也就不會有一二三了...


至於要說到關到死...

只能說到不同不相為謀;昨天亂轉電視轉到新聞挖挖哇,提到為什麼更生人出來之後卻多數重操舊業?與社會脫節太大是主要的原因之一...

單就這點來說,即便最後發現冤獄而得到釋放,加上獲得賠償金,仍然很難補償與社會脫節所造成的損害...


所以,與其推動廢死刑,倒不如推動司法改革,真正要顧人權應該就要從這下手...

以上,個人偏見...
中和小黃 wrote:
...(恕刪)第三部分 實體規定
第六條(生命權)
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

還是你認為台灣三審法院都是不合格的?
更何況這個約根本沒有任何效力


個人以為,有沒有效力是一碼事;但是廢死聯盟只擷取他們想要的,並以他們獨有的觀點作成他們想要的解釋,這點就非常不可取了...

令人疑惑的是,廢死聯盟裡頭一堆大律師,為何出來解釋的都不是這些人?~
今天又有驚人的司法不公訊息,原來踢死人不用死刑
很擔心路上的阿公阿媽,他們身體禁不起這種打擊...

法官開此先例,反促進國際殺手在台灣公然行兇
不必暗殺,光明正大的就能踢死各大政要和Mr.9
然後9 年一過又是一條好漢
什麼跟什麼啊
怎麼有這種法官
中和小黃 wrote:
政府簽署公約後,同年六月十五日遭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二七五八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而予以拒絕。
換句話說是個沒用空氣約

姑且先撇開 [ICCPR]
是否跟廢死與否 有無關係

但是 這個[ICCPR]....絕對不是空氣

早在 西元1967年10/5日 我國(聯合國)代表已在[ICCPR]上 簽字
但於 西元1971年12/25日 因第2758號決議 使我國無法 締約 至今

馬總統於2009/5/14 完成批准程序....送聯合國締約
雖然 聯合國再次 以二七五八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而予以拒絕。

但這 並不影響到 [ICCPR]在我國的法律效力
因為 我國已經立法了 二公約施行法 並且已經實施...

該法第2條規定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同法 第八條也規定
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ICCPR]法律的效力跟 2758號決議 已經毫無關係...
也就是說 [ICCPR]已具國內法效力....
wolf3wolf3 wrote:
姑且先撇開 [IC...(恕刪)


就算適用

第三部分 實體規定
第六條(生命權)
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


接下來就等勇伯依法處決那40名死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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