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薇小姐 wrote:剛去和R主管再談了一次
一、基本上我的難處有再次說明
二、R主管目前也不知道"人資"是用勞基法那一條開除我,只說人資說是合法的,他要再查一查
三、公司依然堅持立場,並叫我寫交接清單
我有表達:
一、希望公司發布人事公告,正式公告
二、請回覆是依勞基法那一條開除
三、交接清單近日完成...(恕刪)
樓主您做的很正確 !
基本上勞方要犯嚴重的錯誤 , 例如無故未請假曠職數日 , 資方才能用開除的方式(不必給資遣費) .
像您降資方要請您離開 , 本就應給資遣費 !
也請別忘要錄音 , 及copy您之前相關出勤資料 .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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