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跳過許多行政程序, 避免與一般法律的相牴觸爭議,
指揮權責集中, 所以在執行程度與效率上,
我認為會比現行災害防救法來的好.......
有篇文章寫的不錯,
不知道有沒有人貼過了,
如果貼過了, 就請大家海涵, 當作溫故知新......參考參考
中國時報【詹守忠】
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朝野立委紛紛提出建言,並呼籲馬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然而在行政、立法兩院協商之後,形成共識,不會建議總統發布緊急命令。而馬總統也親自發表聲明「九年前已通過災害防救法,相關條文比緊急命令更完備,足夠因應救災防災的需求」。顯然,馬總統已否決發布緊急命令之必要性,錯失了發布緊急命令的最佳時機。
檢視目前的法令,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及之二均有災區交通搶通及安置災民之簡化行政程序之規定。另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也規定,因天然災害等之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排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故以現行法令,確實能夠應付部分救災及重建之需要。然而救災及重建能如馬總統所說「災害防救法相關條文,比緊急命令更完備,足夠因應救災防災的需求」嗎?
如果檢視八七水災及九二一震災的兩次緊急命令,可發現有現行法令所沒有而可作為借鏡的。第一、各級政府預算為必要之變更,不受預算法、公共債務法之限制。第二、八七水災開徵水災復興建設捐,其中娛樂稅以台北、台中、台南、基隆、高雄等五市非災區為開徵地區。第三、發行儲蓄券,其利息及獎金免納所得稅。第四、受災戶之役男,得依規定徵服國民兵役。第五、有妨害救災、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者或以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賑災款項、物品或災民之財物者,加重徒刑之規定。
災害防救法僅是一般規定,但每次災害可能有不同之特性,故緊急命令可為救災之補充規定。例如九二一受災戶之役男,得改服國民兵役立即辦理退伍,返家協助家園復建。
此次風災之高雄、屏東等縣受之災戶役男,能否立即辦理退伍,返家協助家園重建,就看馬總統能否「苦民所苦」。
退萬步言,即使現行法令完備而無缺失,但相關規定散見於各法令,倘能擇其重要,即使全文照抄,以緊急命令型式發布,亦有政府提升救災層級之宣示意義。而公務員心態保守,同時在刑法圖利罪之陰影下,試問沒有緊急命令的政治宣示,公務員豈敢為效率而捨棄正常之採購程序。目前風災尚在人員搶救及交通搶通階段而已,政府效率已被批評的一無是處,日後的斷橋重建必定是各界檢視效率之焦點。
二○○七年美國舊金山之一段陸橋,因一輛油罐車爆炸被燒斷,包商以十八天完成修復,計從事故發生到重新通車為期僅二十六天。究其原因,總價六百萬美元的工程經費,其中有五百萬美元是給包商的提早完工獎金。
給包商高額趕工獎金,舊金山能,台灣能嗎?如果將斷橋重建給予高額提早完工獎金,納入緊急命令中,免除公務員圖利之疑慮,以重賞徵求營造商之勇夫,相信斷橋十八天重建的效率也能在台灣出現。
這個名詞的解釋稍有不同,而內容有些相近之處
所以執政者的認定不須特別執行相近相似的法規法條
按照這位v網友的說法,也是如此
但是有智慧的人,有寬容的人,勢必會站在不同角度思考發言
從受害者的角度去想
對於大多數的人來說,也許無法像各位去引經據典的找出這些對照
包括本人也不會細部去了解
但就字面名詞上來理解的話
緊急命令似乎給人的觀感會覺得這個是個大代誌,確實該要拉緊神經,隨時上好發條待命
即使不發布這樣的命令,好歹也解釋個清楚,至少也連續說明個幾次,讓一般老百姓能夠更加了解,政府不是沒有在做事
但是.............
講了半天,各家媒體也沒太著墨這些東西,連那些親藍的媒體,也不好好的替他們支持的執政黨說明,反而是在表揚跟踢皮球
各位有智慧的網友們,這位有學識的v網友,你看的下去嗎?
photoflyfox wrote:
緊急命令的效力高於一...(恕刪)
不知道這樣討論會不會被砲
請問如果媒體寫的是正確的
那防災法
第43條
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 六十二 條及第 六十三 條規定之限制。
第44條
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儘速協調金融機構,就災區民眾所需重建資金,予以低利貸款。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定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之,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災程度及自行重建能力。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應於災害發生後之當年度或下年度稅捐開徵前,依本法訂定災害之稅捐減免或緩徵。
與緊急命令有何差異
我看不同的只有沒規定災區役男可以轉服國民兵
另外趕工獎金
現行工程早有實施
只是要不要訂在契約中
而且公務員要圖利廠商
現在是結果犯
就是要確實有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依契約規定進度發趕工獎金
那有圖利情事
lup wrote:
與緊急命令有何差異
當然, 災害防救法在行為處置上與緊急命令幾無差異,
這也是馬總統所堅持的地方,
但是其實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到,
災害防救法中所賦予的權責單位,
往往是地方政府,
當然其基本出發點是災害發生的狀況應以地方政府最為明瞭,
況且可回歸到地方自治法的權責區分精神,
但是就實際層面來說,
有哪幾個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可以實現災害防治法中所提:
第43條
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 六十二 條及第 六十三 條規定之限制。
第44條
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儘速協調金融機構,就災區民眾所需重建資金,予以低利貸款。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定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之,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災程度及自行重建能力。
所以像此次大面積, 鉅額損害, 如果還要依災害防救法中所提的由地方各級政府因應, 我實在不敢想像災後復健的時程進度表會有多難看.
再者, 公務員圖利廠商雖是結果論犯,
但是我想只要有跟公家單位玩過招標的大概都知道,
哪個小公務員敢擔的起圖利廠商這種風險!?
一但有競標廠商或是同業告密檢舉,
對公務員來說那就是無止盡的煎熬,
所以唯一方程式就是--依法就是照程序慢慢來,
很明顯的我們可以看到,
劉揆上任後對於之前的風災斷橋的重建過慢震怒過幾次!?
結果呢!?
哪個公務員擔的起圖利廠商的嫌疑, 以全民利益, 工程執行率為優先考量!?
答案是:沒有!!
所以我認為災害防救法雖然有概括到緊急命令的精神,
但是唯一沒有包含到的, 也是最重要的,
就是權責指揮的等級過低,
無法彈性應變!!
又以國軍出動救災來說,
部長也說了很清楚,
要依法照程序提出申請,
地方政府在兵荒馬亂之際,
如何有心思, 有耐心依法照程序!?
這時沒有中央下令指揮,
更待何時!?
以上個人小小淺見~~
我們可以發現一個明顯的差別,
災害防救法多將權責單位交由地方政府,
緊急命令之發布權責單位則為總統與行政院會議,
這兩者之間的差別很簡單,
但施行起來的後果卻是天差地別,
舉例來說,
在災後貸款和融資部分,
921緊急命令由央行主導,
銀行的利息補貼由央行編列預算支應,
且擴及災民在受災之前的舊債, 災民受惠廣,
但此次災害依災害防救法則由行政院災防會主導,
利息補貼由各級政府編列,
災民可周轉解除債務的彈性範圍可能須視各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而多所限制....
再者,
921緊急命令中,
行政院救災可直接"調派"國軍執行,
但災害防救法中改「申請制」,
由各級政府向國防部"申請",
所需的行政程序可想而知會比緊急命令來得快嗎!?
不過值得稍微欣慰的是,
馬總統"終於"召開國安會議並發佈全國動員令,
雖然全國動員令與緊急命令之間的差異何在尚待觀察,
但可想而知的是中央政府大概也察覺到,
光靠災害防救法要來善後這次風災,
必定是有其不足與混亂之處,
大型的, 全國性的災害發生,
還是不應該由各級地方政府各自督軍,
也不該再拘泥章法, 依法照程序申請,
畢竟人命關天, 效率應超越層層公文程序才是!!
個人淺見~~
lup wrote:
不知道這樣討論會不會...(恕刪)
台灣工程的工期其實壓縮的很恐怖!內行的人都知道。
評估為5年的工期,政府限令要3年內完成,根本是天方夜譚。
於是就拼命衝,結果做到3年半,多出來的半年怎麼辦??就是「合理」的工期展延!故不會有逾期罰款!
至於趕工獎金,哈哈,工期都已經被政府壓縮的不合理,哪來的超前趕工獎金啊,別笨了!!
更何況趕工獎金的獎勵金額少的可憐,多兩倍日夜趕工所花的成本,遠大於趕工獎金,做越快賠越多,誰要啊,廠商又不是笨蛋。
至於Photoflyfox所引用中國時報所述美國橋樑重建的例子,其實廠商賺的毛利沒有這麼高啦!
大意是假設政府的標單價格為600萬美金,假設工期為100天,多超前一天獎金為20萬元,這家廠商競標價格為100萬美金搶到標單。結果廠商花了18天完成,但廠商花的成本假設為1240萬元。
所以他的收入為:
政府給的工程款100萬
趕工獎金(100-18)*20=1640萬
100+1640=1740萬
1740萬 - 廠商造價成本1240萬 = 500萬
大概是這個意思啦!
但最主要的是,廠商的風險評估超厲害,竟然把獲利全都壓在趕工獎金,用超低價格拿到標案。成本分析算的有夠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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