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新聞,未來法務部長說 聯合國決議廢除死刑, 我們不能背離潮流, 背離可能會有些後果我覺得這理由真是好笑, 一大堆聯合國會員國包括美國都有死刑了, 也沒遵守決議台灣跟本沒加入聯合國, 卻要遵守聯合國決議美國可以判幾百年不得假釋, 都反對廢除死刑了,台灣的無期徒刑15-20年後可以假釋( 搞不好又說監獄人滿為患來搞個特赦, 可以更快出來)卻要廢除死刑
我想只要是法律上被判處死刑,我想那就該死,所以死刑不該廢。而不是說有錯就該死,或是什麼酒駕撞死人就該死,而是上述的這些罪在法律上是否會被判死刑,若是那就該死,若不是就不該死,我想法律就這有這樣的功用,不然當然法官有這樣的責任,因為這是法律付予法官的權利,所以不要說什麼法官有什麼權利判死刑等等的屁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