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dijack wrote: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恕刪) 是壓,此案例中,狗主人也造成車主的車子損傷,而狗主人是違規的,在怎樣拿這條出來講已經沒意義了,狗主人也不可能用這條告車主,因為他敢告,最後也是他自己付出最大的代價。絲毫想不出任何狗主人可以援用的法條並且能夠告贏的方式了。狗主人若要求車主在情理上道個歉,那狗主人應當先向車主道歉才行。若不是狗主人違法在先,又怎會造成這位車主開好好的卻撞到狗。
『道路交通事故』指因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不是事後跟記者哭訴)報警處理,報案電話:可撥110或撥或逕向當地警察機關(交通隊、分局、車禍處理小組、分駐派所)報案。依據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二)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三)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沒人報案,未經警政相關人員鑑定,只跟記者哭訴的現場,怎麼會是「交通事故現場」?既然不是「交通事故現場」?怎麼會有「肇事逃逸」的問題?媒體記者不是「執法人員」這頂多能算是「人獸」現場沒人受傷,沒人死亡,沒車受損(大姊姊沒追究),沒人報警,自行脫離「人獸」現場,不行嗎?不然是要等到什麼時候?別忘了,小妹妹不是執法人員,無權力要求任何人停車或下車。這樣恐怕會違反刑法第 304 條 (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強制罪只要有強暴脅迫逼使人做無義務的事情即可成案,諸如:猛扣電話,使人無法正常接聽電話,影響正常作息又無法不接聽擾人的騷擾電話,逼迫被害人做本無義務的事情,如向人潑水至使人不得不無義務清洗衣服,在當事人無同意的情況下將他人機車牽制他處,使被害人浪費時日尋找機車。無違規的情況,警方強制到分局協助調查等等,都可能觸犯該條法律。強制罪非告訴乃論之罪,提起訴訟可以直接向當地派出所製作筆錄並取得報案三聯單,或至地方法院地檢署法警室填寫自訴單,法警會引導至內勤檢察官接受你的自訴。小妹妹,誰准妳拍人家車窗要人下車??喔!妳撞到我無價之寶的神獸,妳給我下車(拍打車窗),不然妳就肇事逃逸(沒報警誰說了算?)~世界上哪有這麼好康的事?
那有人知道最新和實際情況是怎樣嗎?不太懂事情發生經過,是主人看到車快撞到狗(所以主人在車子的前方或斜前方)還是主人看到車已經撞到狗(所以主人在車子的側邊或斜後方),趕緊衝到車道拍車子的窗,而車速多少可以讓一個人追上、拍窗,並且在五公尺後停車(此時狗是被輾過還是拖行?要看車速而定?),如果是拖行還有可能「再次輾過狗狗」,只是報導是寫「壓過狗狗」,讓我搞不清楚事情發生經過…找不到最新消息,是從哪的fb來的呀
Jyuan wrote:你敢不敢回家教育你的父母老婆小孩撞到狗即使狗還活著也不用下車,因為你說這不是你的責任!...(恕刪) 確實不是車主的責任啊為什麼一定要下車然後再被無理的主人敲一筆人是複雜得動物,為什麼要把道德的東西扯進來
蘋果的動畫模擬跟當事人母親訪問時的說法並不相同喔,我認為這是個很大的癥結點吧。 當事人說法是,狗被撞了小妹妹去阻擋駕駛停車而飼主要抱狗,可是駕駛又逕自輾過說法為趕上班。 許多網民的爭論點於此,她沒管好狗是她錯,但再怎樣狗還在妳輪下,無論妳是否願意下車與對方討論後續事宜,或是駕駛下車要求女孩道歉什麼的都是之後的事情,起碼讓飼主把狗抱出來也許狗兒還有一線希望吧,她卻選擇在飼主面前把吉娃娃的狗頭輾爆逕自離去。 什麼強暴脅迫駕駛下車根本不在重點上吧,網路上的重點、新聞上的重點跟小妹妹的重點其實都是在駕駛不讓她把狗狗抱出直接開動汽車的問題,在事發的那個時刻根本就沒提到女駕駛下不下車的問題吧,小妹妹也沒說她要告這位駕駛不是嗎。
酒井奈奈 wrote: 蘋果的動畫模擬跟...(恕刪) 一句話:小妹妹「報警了沒?」。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了沒?大姊姊沒報警,是她放棄她的權利,但這並不代表小妹妹不能報警,小妹妹如果覺得有什麼委屈導致權益受損,請立刻撥打110,不是撥給記者媒體。我真的很想聽聽「警方」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