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

刪除文章~非常感謝大家(如果可以,請01管理員移除)

justin2362 wrote:
到底是有沒有代表啊 ...(恕刪)


有啦她有代婊


話說打人的說自己受委屈了,瞎話有沒有說的這麼到地的喔
關心一下進度,路過幫頂~
樓主加油~

orc910 wrote:
事情大約敘述~被害身...(恕刪)


台南有這種人,應該趕出去!!
繼上次去被打老榮民家聚會後
這次是不是又要去這位女餓爸家聚會了??
要去的話招一下!!
人家都不知道人外有人,我們總要讓人家看看!!
樓主加油啦

記得把對方的文字用成圖片複製存檔

將來上法院有用

恩,你說的算~~~!!!!
你好

1.基本上,即使他打電話到你公司也沒什麼,因為公司不是他開的,也不可能因為他的三言兩語就對你做出什麼決定,如果是這樣那公司比法院還利害了~~大家都用這招就可以搞死人了吧 ~

2.如果公司有進行關切,一切據實以告即可,也沒什麼不好的~越多人知道更好呢!搞不好又可以獲得不同的相關處理方法~
發生這種事情,建議告知直屬主管或同仁,讓大家協助你渡過這一段時間(EX:可協助公司內線電話過濾或
同仁一起上下班...等之類的,也可能會產生嚇阻作用,對方如果不怕讓事情擴大化,可以多點動作以利我
方蒐集證據)

3.遇到這種事情心裡是非常煎熬又痛苦的,千萬把持住~
單依影片看來是對方理虧(面腔很難看,又比手畫腳,以為在自己家.又亂打人...)~接下來對方後續的回應動作就像是理虧後的行為,其實你的擔心憂慮可以短暫放下,現在這種時間點只要你們發生任何事情矛頭都會指向對方,現在必須做的是穩定家裡的狀況(心),因為這種事情通常都不會很快落幕,鄉民們都已熱忱的提供諸多方法,務必蒐集大家提供的資訊,不變應萬變,有任何動靜務必上來求助,或向週遭的人詢問,總會有能幫上你的~


PUIHE wrote:
針對 網友 orc9...(恕刪)


可以請那位自稱是律師的吳先生出來回答問題嗎?

他現在居然還把以前發表過的開箱文給刪了耶?

怕人家知道你家有院子嗎?

吳先生在怕什麼啊?你是律師耶?

你認識涵姐耶?你還怕別人對你怎樣嗎?涵姐有錢有勢耶?她會保護你啊?

如果她連你都顧不好,以後誰鳥他?誰要找她喬事情?

一個20萬債務喬4年喬不好,

連一個代表涵姐出來說話的吳先生都保護不好,還自己開箱文全刪掉,有人要對你怎樣嗎?

有人恐嚇你嗎?有人打你嗎?

你這樣做妳叫涵姐以後什麼在當地立足呢?你這樣是讓涵姐很沒有面子耶?

涵姐現在沒有面子了,你要什麼處理?你可以出來說話嗎?

這麼怕事就不要出來代表別人?

敢做敢當啊?心虛嗎?

現在又申請一個新帳號,這麼怕事就不要出來。

出來又不回應,只會瞎扯有的沒的?
幫推一下這篇主文~
大家都跑到那篇去砲了
這邊也要多關心一下進度
畢竟這個才是主要大樓....
首先,先送予事發被害人一句話「正者毋庸向不正者低頭」,此相對人膽敢為所欲為,無疑挑戰國家公權力、藐視司法,若為其縱容,將造就出一人獨大性格。

就事實蒐證影片觀之,案例相對人顯已該當刑法第306條、第309條及第277條第一項,因影片諸多時點只聞其聲而不見其人,筆者建議,被害人仍需注意加害人是否有其他強制行為施加於其本身。而其中之公然侮辱,在場員警已是最好人證。附帶一提,依據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告訴乃論須於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而上開之罪皆屬告訴乃論,被害人應當注意!

而其是否構成恐嚇危安?就依版主文字所述確實較難以該當,依據刑法第305條明文,其要件要素須生危害於安全,故,「要我有工作讓你沒工作,有飯吃讓你沒飯吃」一句,實難以相符!

案件中之女婿切莫衝動行事,但該小心謹慎;其身障者之女兒也勿因此過度恐懼成疾,仗猶未打,己身卻已不戰而敗!惡勢力不過乃未受制裁,其我國刑法具相當之威嚇力,定讓目無法紀之人俯首庭上。

話至此,被害人莫驚恐無助,我善養吾浩然之氣,筆者將伴之左右。望其一家好好生活,士農工商,莫因此事而怠廢。

yang643 wrote:

可以請那位自稱是律師的吳先生出來回答問題嗎?

他現在居然還把以前發表過的開箱文給刪了耶?

怕人家知道你家有院子嗎?

吳先生在怕什麼啊?你是律師耶? ...(恕刪)


所以可以算是逃之夭夭嗎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 40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0)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