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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享] 當您要發文時,請注意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 (請勿口水戰,違規一律停權處理)

hoba wrote:
今天在網路上盜圖被抓到,只不過用了些手段,躲過司法訴訟而已
還能振振有詞的在網路上寫一大篇教學

我不知道樓主今天是什麼心態.
是以警世文作為先進呢?還是要說你司法夠力,手段高明?...(恕刪)


您好~ 文章末段提及..

我貼這篇文章並不是要大家來討論誰對誰錯,變成一篇口水戰的文章,或者去批判任何人,而是希望給大家一個真實的故事真實的案例,請大家尊重著作權法,這也是 Mobile01 一在強調的。


另外我並不是要振振有詞, 我承認我未經別人同意使用, 是我的不對, 不過我也不明白何謂 "司法夠力"?
(這是否也涉及了人身攻擊?)
憑他那些鳥照片要值四五十萬去拍??
講得這麼好聽,不就是要錢唄!?
光告你花二十萬...真是有錢有閒阿
hoba wrote:
的確是高見,小弟配服
但,實際上樓主確實是未經授權便引用他人著作是事實
雖有註明出處,但不代表並無侵權事實.
只不過今天對方的主張有問題,所以樓主利用這點主張的部份,說服檢察官能以不起訴處份
但...這只能說是真的運氣太好,若對方也有舉證,並且將之使用
那今天樓主還能如此幸運的 po 文嗎?
(文中,我並沒有看到對方有什麼法律作為,好像只是兩串蕉就上法院了,真是天真)

其實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以只要樓主他是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未經授權與否,我的看法是,這就不成為重點。

各位鄉民若要自保,最好早早刪掉某些前文,因為實際上很明顯的就是一種人身攻擊
人身攻擊也是侵權行為的一種,就看當事人主張而已...(恕刪)

這個我同意您的看法,樓主寫出親身經歷的過程,是要大家注意他人著作的尊重,雖然陳先生求償的金額讓大家義憤填膺,但是陳先生確實在這個過程中,有權益被侵害的部分;另一個就是電子郵件轉寄的問題,一封信件按個send鍵就出去了,可是這信件這樣轉寄散佈出去,是否有侵害他人權益呢?這是如今使用網路這麼頻繁的我們,所該謹慎思考的。
多餘的人身攻擊言論,確實不需要摻雜其中。
ue0705 wrote:
您好~ 文章末段提及...(恕刪)

你怎麼想,那是閣下的自由,個人無權論及
但,很明顯的,造成的結果就是一個超級大反面的教材
再加上把一個人的名聲給徹底弄臭,侵權的反倒成了英雄,實在是可笑可笑...

至於司法有力嘛?那是你的權利,你可以主張,我不反對.
不過你的確比對方著力較深不是?
光是利用錄音這點,對方就遠遠比不上你
(就你文中論及的部份,我沒空再去找對方求證,討論的是你的文章,不是對方的.)
再加上他舉例和求償的部份實在是不太理想,加上舉證不力,輸掉這場官司算正常的
hoba wrote:
你怎麼想,那是閣下的自由,個人無權論及
但,很明顯的,造成的結果就是一個超級大反面的教材
再加上把一個人的名聲給徹底弄臭,侵權的反倒成了英雄,實在是可笑可笑...

至於司法有力嘛?那是你的權利,你可以主張,我不反對.
不過你的確比對方著力較深不是?
光是利用錄音這點,對方就遠遠比不上你
(就你文中論及的部份,我沒空再去找對方求證,討論的是你的文章,不是對方的.)
再加上他舉例和求償的部份實在是不太理想,加上舉證不力,輸掉這場官司算正常的


若是人行的正,何來弄臭名聲之說?
今天若是對方求償金額合理,沒人會認為對方的法律行為有其餘目的

至於把版主英雄...我認為版主只是多給了大家一點想法
對著作權有更多認識以及重視,是一篇很棒的心得分享
也因為版主行的正(肯認錯、有誠意、有和解的心),讓他今日能安然的分享心得

所謂得理且饒人,我想今日會有這種"世道",應該是有人得理不饒人造成的

捍衛著作權有其必要性,但不需把人逼的走投無路,感覺這像是拿合法的藉口來殺人,不是嗎?
kz996 wrote:
一個無心之過.卻讓有...(恕刪)

pcdvd的事件該不會就是這則吧?!http://chienhua.com.tw/2005/news/9504/news95042801.html
如果是同一則新聞的話,其實反而被告是理當賠償,反而原告主張是正確的。至於我所持的看法,前述有說過,就不再贅述。
對原 PO 遭遇感到同情

也對引發法律常識討論感到獲益良多

可否順便請教一下應訊的常識

對於做完筆錄就要被拍照

這個有法律依據嗎? 可以拒絕嗎?

一直以為只有現行犯才有如此待遇

那如果路上小車禍被請去警局做筆錄

不就也要拍個照 感覺不太合理

是否有什麼法律常識可以教導一下

謝謝各位大大
得饒人處且饒人,這篇討論如果能夠單純當作事件去交換意見,相信深具教育意義;但是刊登了人名或是提供與事件關係人有關的資訊都會模糊焦點,會讓人們將矛頭指向個人。

未來如果有網友不慎因此惹上了毀謗的官司,或是當事人因此想不開之類的...相信會帶來更多的遺憾。
kiang wrote:
得饒人處且饒人,這篇討論如果能夠單純當作事件去交換意見,相信深具教育意義;但是刊登了人名或是提供與事件關係人有關的資訊都會模糊焦點,會讓人們將矛頭指向個人。


基本上贊同,但是以此事件的發展始末,我傾向能得知事件關係人有關的資訊
至少知道哪些人你能閃就閃

畢竟目前,普遍民眾對法律知識不足,容易造成無心之過換來永世之痛
也容易造成有智慧的壞人以法律來變相欺壓無知的好人
所以...多知道誰是好人或壞人,也是保命之道


未來如果有網友不慎因此惹上了毀謗的官司,或是當事人因此想不開之類的...相信會帶來更多的遺憾。


非常贊同,也請網友不要因為一時的激動而做出破壞他人網站、或攻擊性留言等行為
這種行為我想不是版主發文的原意,也可能傷害到自己
Just play. Have fun. Enjoy the game.
kiang wrote:
但是刊登了人名或是提供與事件關係人有關的資訊都會模糊焦點,會讓人們將矛頭指向個人...(恕刪)


1. 別忘了, "林英典" 不也是被大辣辣的寫在各報紙頭條甚至是新聞上!
2. 樓主並無公布 "個人隱私", 譬如說陳先生電話住址等等。
3. 若是陳先生做的正行的直, 做人坦蕩蕩, 對他人提出告訴, 理當不怕任何人評論才是!!



 如果連名字都不能說, 那以後新聞大家就只會聽到"趙OO"涉嫌台開案
 所的的新聞都只有陳OO, 林OO, 這樣聽起來也不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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