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z1114 wrote:
主角是我朋友
大家應該也知道 這世道
撿到錢 拿到警局
還是有可能被反咬一口的
萬一失主說 裡面有100萬
你該怎辦?
再來 她可以選擇不撿
根本不用惹上這件事情
但是被其她人剪去
失主可能1毛都要不回來
在又來 立法的意思本來就是希望能夠培養
國民 撿到遺失物 能交給警方
為了培養這種習慣 當然要有點獎勵
然而失主不小心遺失 當然也要為他的不小心
而付出一點代價
不然 怎麼會警惕?
拿6千 還好 無須小題大作
能拿回大部分錢 要偷笑了
這位仁兄真勇敢~
如果我朋友做出這種事情...
我一定不敢承認說我認識他...
我甚至會不跟他來往...以免被人誤會是物以類聚...
你還敢大聲為你朋友站出來~真想給你按個讚~

unimmi wrote:
本來就可以要求1/3的報酬,民法有規定,但不是強制。
你的不是強制,是指撿到的吧?
如果以民法的法條來看,失主是不得拒絕的
之前吵的是留置權,現在吵的是金額的3/10
這條法律


是該修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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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05: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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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上報女子的同學的說的沒錯啦!
這條法的法意是鼓勵『拾金不昧』...
如果今天我堅稱撿到拾裡面沒有錢....那失主又能如何?
今天很多人撿到東西佔為己有...我想不少吧!
只因為上了報紙,大家就...........
其實,當你用一隻手指指著別人時,另4隻手指,正指著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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