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5719 wrote:
結果
一接近樓梯
踢到一塊石頭...跌倒.(那一大堆.沒固定的活動石頭.為室內造景)
額頭撞到樓梯上一塊直角很..銳利的木頭..(每一階.邊邊都黏一塊很銳利木頭)...(恕刪)
.....................
如果以上你的描述屬實,很明顯是公共危險。樓梯屬於人員頻繁走動的區域,附近不應該有危險的造景,再看看紅字部分,這樣的設計就更過分。
.....................................
有寫信到市長信箱
很快就收到市長的慰問+關心
並答應要工務單位到現場檢查
................
昨天收到市府回函
工務處到現場檢查
1..郵局樓梯前..石磚..已經清除
2..樓梯地板上的......尖銳木頭......已經清除(找時間.要去看看)
...................
3..因郵局設施不良
造成顧客受傷.....請市府協助市民向郵局求償
轉到
市政府...消費者保護中心
目前還沒消息
.....................
照片怎麼還沒有出來?
1235719 wrote:
因很血腥....不貼...(恕刪)
兒子幾歲?
我自己推斷...錯的話請原諒
小孩子到國小1年級以後的年紀爬樓梯速度都比大人快~
所以應該是5歲以下....
因此...我這個文章看到第4行就可以決定你告法院就算贏了也陪不多...
因為雙方都有過失~
要走在小孩後面保護他是基本的常識...
(我連女生上樓也會讓他走前面...下樓則走在他前面...不知樓主有沒有這個觀念)
也是做為父母的應注意義務~
任何人頭去撞到階梯凸角都會是頭破血流...不過手撐得住比叫不會撞到~
但小孩子手沒有足夠的力氣撐起身體...所以就一頭撞上去...
就算找民代來結果也應該差不多吧~~
且樓主並沒有附上照片...證明該木頭是否如您所說的那般銳利
畢竟小孩出事...父母形容東西會誇張化是人之常情...還是有圖為證比較準確!!
出一次是學一次乖...
我覺得這件事當父母的樓主沒進到當父母的責任過失比較大...
以後記得要讓小孩子學獨立很好...
不過在他尚未可以跟成人一樣時...
還是讓她在自己的保護範圍內活動吧!!

找律師....錢多嗎?
刑法對於構成要件的認定是很嚴謹的...這個事件是民訴或行政訴訟的範圍
而民訴自己請律師律師費不能叫敗訴方負擔...(要的話請聲請公設律師...才能請敗訴方負擔)
但是...郵局是大機關...想必應該會有和解的誠意~
所以...還是先看它們誠意就好了!
不然...郵局身為台灣4大工會之一...他有專屬的律師團
要告贏他們真的不簡單!!
而要國賠的話...要依國賠法第3條申請國賠(前提是要是公有公共設施...郵局是民間機構...跟管碧玲在公園是不一樣的)
不過要先證明自己無過失責任
但不管樓主小孩是無行為能力人或是限制能力人
樓主都應該進到法定代理人應盡的注意義務...(包括危險的爬樓梯行為)
而樓主當時並沒有在後面或身旁盡其應盡義務...而是在伸手不可及的地方等小孩自己爬上樓
光這點就足以證明樓主亦有過失...
過程曠日廢時...
所以...我覺得雙方和解就算了
國賠....省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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