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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商撞死送報生 檢方求刑2年半..檢察官.你是不是少加一個零阿

fivacar wrote:
為什麼不是蓄意殺人?...(恕刪)


啊~大家的步驟都錯了!千萬不要喝醉了再去撞人!
不然在犯罪前先酒駕的話,還要躲警察的酒測,太麻煩了啦!
警察會抓喝酒後開車的人,但不會抓沒喝酒卻載滿車酒的人!

所以在台灣殺人的正確程序是:
1.買二瓶陳高放副座(為了避免被抓酒駕,所以先別喝)
2.保持清醒確認目標(尋仇最忌找錯人)
3.撞上目標物(如果想跑就跑,想賣車就賣車)
4.大口灌酒(這一定要在被警察抓到或自首前做)
5.無罪釋放(Welcome To Taiwan)

以上純屬搞笑,別參考啊~


唉...台灣的司法何時才能不再讓人民失望啊....
都是同一種人訂的法律就是這樣
他們會把自己的後路斷死嗎


話說 那個也是酒駕撞死人的林曉培後來是怎樣
有拿出來比較嗎

自己找到了 ...
2007年6月6日清晨,林曉培在PUB與友人飲酒之後駕車返回住處途中,可能因為下大雨、視線不良,加上酒後駕車,凌晨5點多行經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東興路口(鄰近台北捷運松山線南京三民車站)時,撞倒騎摩托車上班途中的宏恩醫院護士林淑娟,送往國軍松山醫院急救,仍告不治。據說這名護士是與林曉培同住在臺北市內湖區行善路59巷的鄰居。由於林曉培酒測值高達1.1毫克,且致人於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必須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不得再考領;此外,由於她的酒測值超過0.55毫克,警方須依公共危險罪及過失致死罪移送法辦。當晚,林曉培以新台幣10萬元交保。

台北地方法院於2007年12月3日宣判,由於林曉培與死者家屬達成800萬和解,法官就林曉培酒駕違反公共危險罪的部分,判處拘役50天,過失致死部分判處徒刑6個月,緩刑兩年。

沒跑有和解就是這樣50天結束 那個歪果人沒打聽清楚 律師沒講好
一條人命只值得2年半牢.台灣檢察官與法官真是棒阿
台灣司法 何時有給人民希望過
倒退走的法律~~
選賢與能 是口號, 選完忘光光 只記得口袋要飽飽~~
我要賺大錢 我要學著賺大錢...
a1022378 wrote:
melbournebest wrote:
檢察官根本沒有證據證明當初車子是那隻英國豬開的 ...(恕刪)



我記得有監視器的畫面足資證明車子不是泊車小弟開的(因為那個泊車的人不到5分鐘就回來了),這個應該就已經足夠證明這車是那位老歪開的了吧 !


還有那個歪國人應該是印度人才對(血統跟籍貫都是印度),只不過後來到了在台的英商公司工作,並有了英國護照





此私人訊息隨討論區回覆文章一同發出, 檢視原討論串: 英商撞死送報生 檢方求刑2年半..檢察官.你是不是少加一個零阿


我個人是希望能有哪位有點螞蟻良心的角頭可以叫跟游資一樣氾濫的年輕小弟找個沒監視器的地方把這個垃圾毒打一頓,然後灌鹽酸+挖雙眼別讓他死的太痛快.!

不過以上都只能是幻想 , 畢竟台灣的流氓也只會欺善怕惡跟那個垃圾沒什麼兩樣.!

回歸到法律面來說 , 上面提的證據只能拿來證明那個泊車小弟涉案程度"不深" , 要拿這個來反證那個咖哩豬基本上不太可能 , 不信 , 大家等二審 or 三審看看就知道 (其實心裡是覺得搞不好一審就只有幾條輕罪被判有罪,大條的那個無罪,因為有力證據or 直接證據可以說"沒有半個" )

to 那些受害者家屬 : 既然遇到了就化悲憤為力量 , 單方面的幻想台灣的司法會給你什麼公道 , 不如實際一點 , 用自己的雙手來為摯愛的親人報仇吧.!
jackalsos2046 wrote:
大家一起去路上找檢察官撞吧! 就當為名除害
兩年半就當渡假就是了

我知道你很氣憤...很不滿
但... 01這是公共論壇..
發言太過火了....
小心...付出慘痛的代價
這個檢察官行為思維沒有出包吧!!
可以站出來說為何要這樣"加重刑度"哩!!
還遺漏了他女友刑度的部分!!

會不會是人格發展的太棒了!!
就是比人畸齡點!!

正常點好嗎??
沒背好相關刑度沒關係!
翻一翻,貼個多色小色紙上去!總行吧!!
沒要你每種法通通懂!!但也不用這摸鳥!!
請問今年幾歲了??重考幾次了!!
要用的這摸偏給全國看就對了!!

ps.你可以在國外鬧這個笑話!但是請讓外國人也笑一笑台灣檢察官吧!!
我們豁的開!反正就是學大陸!人命不值一毛!金錢萬萬無所不能的垃圾社會!!
同那些投機者+資本家的屎遊戲!!
假如今天印度阿三撞死檢察官的父母親或是小孩的話 我看你還不會刑2年半
別人的小孩不會痛...... 哀...

借fishwu大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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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找到了 ...
2007年6月6日清晨,林曉培在PUB與友人飲酒之後駕車返回住處途中......
台北地方法院於2007年12月3日宣判,由於林曉培與死者家屬達成800萬和解,法官就林曉培酒駕違反公共危險罪的部分,判處拘役50天,過失致死部分判處徒刑6個月,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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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酒醉駕車至人於死的代價,拿車與拿刀傷人代價差這麼多,沒事還是坐在車裡好!怎麼樣隨便弄都是兩年,難怪官員都有公務車,這樣出事問題比較小.....
感謝各位大大~小弟找到答案了,不知道這是不是立委定出來的,只能怪自己認人不清選出來的,台灣~就是這樣(無言....)

還有~很重要的,路上小心點,被車撞不值得,兇手最多闗兩年,比陳志輝關的還短,很快就又可以出來,出來還可以再撞個幾次。
EJ0217 wrote:
這就是酒醉駕車至人於死的代價,拿車與拿刀傷人代價差這麼多...(恕刪)


一個是過失,
一個是故意,
刑責當然差很多,
但是酒駕致人死傷罪是否應獨立於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外,
那就有待有人推定立法了。

我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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