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oue555 wrote:先相信真有要求採訪好了,會有這種結果也不令人意外。(恕刪) 真的有,該媒體是屬於我的總記錄表中後段的(目前積分低的)。前面還說台北高層非常有興趣,而且要做大。我才要求先把要問的問題先列好,讓我先想一下,幾個小時後,竟然豬羊變色。說到這就好。
剛才在亂轉新聞台,無意中聽到某新聞主播竟然用台語稱大陸旅客為「阿六仔」。(約11點35分,在報有關台中縣消防隊的消防衣不合格一事。)顯然是主播神來一筆,不照讀稿機唸,自認有趣。我覺得是一件非常不妥,應該要譴責的事情。大家都知道這三個字不是很尊重的說法,私底下說說就算了,竟然是播新聞時用這樣的字眼。對岸的新聞台會公開說「台X子」嗎?==============================================對不起,前面媒體名字需再確認。我因為走來走去的,但是真的有聽到。==============================================5/7 update確認是「年代新聞台」, 主播「安幼琪」。我把重播的片段錄下來了。公司高層要不要出來說明一下。
不料自由時報卻又以頭條方式,報導彰化縣在「三月份」爆發高病源禽流感,並質疑農委會涉嫌隱匿疫情,除了防檢局大動作否認外,中華民國養雞協會理事長陳木獅更向自由時報提出嚴正的抗議,陳理事長強調,這是春節前後的救疫情,早已經公開、透明化上國人報告,但是「三月份」彰化縣根本就沒有發生任何禽流感疫情。
小田0216 wrote:不料自由時報卻又以頭...這是春節前後的救疫情...(恕刪) 謝謝小田網友,這個新聞有兩個重點。一是錯字。救疫情 → 舊疫情這個判中廣新聞網錯字一次。二是假新聞,誤導讀者。這個比烏龍錯誤還可怕。我決定多一項分類叫「假新聞」。判自由時報假新聞一次。歡迎網友繼續投稿,大家同心協力督促國內媒體做改善。
這則新聞的錯誤是受訪律師所造成的誤導記者下次應該另請高明律師張建鳴指出,《刑法》規範「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稱性交,男教師強迫幫男學生口交行為,已觸犯《刑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強制性交罪,雖男學生未滿18歲,但因已滿16歲,不構成加重性交罪,另外因加害者是教師,恐觸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權勢性交罪,但實際須由法官裁量其刑責。========================================男教師幫男學生口交的行為並非刑法的強制性交因為這與性交的定義不符所以只會構成強制猥褻罪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參考:賴姓同性戀男子被控趁男店員酒醉昏迷後對他進行口交,一審時,法官認為兩人是在合意下發生性關係,判賴無罪;不過,二審認為,男店員是因酒醉不省人事,才任由賴侵犯,依乘機猥褻罪判賴10月徒刑、緩刑3年。由於刑法中對強制性交的定義,明定為: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的性侵入行為,一是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一是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但本案中,賴姓男子自稱是同性戀中的零號,且由他對酒醉的被害人進行口交,一、二審都認定,賴姓男子的行為與刑法的強制性交定義不符,二審遂以乘機猥褻罪判刑。(新聞標題"0號幫人口交算猥褻罪")
小田0216 wrote:這則新聞的錯誤是受訪...(恕刪) 不好意思,看起來符合這一條吧?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口腔→與他人性器接合。看起來是強制性交沒錯吧?為什麼會被認定不符呢?不解。個人覺得是司法人員的落伍觀念→插人的才算性侵。這一則感覺爭議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