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by6436 wrote:
信賴保護原則...(恕刪)
信賴保護具備要件
1. 信賴基礎:即國家行為。
2. 信賴表現:即人民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
3. 信賴值得保護:人民之誠實、正當,並斟酌公益。
4. 無消極要件存在:例如無國家預先保留廢止權利之情形。
除了第三點之外,說實在的,去年以前入學的 的確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也就是說 未來五年 都會有的東歐海外台生返國"直接參與國考"
大家眼睛睜亮點吧~
幸運小毛 wrote:
畢竟 這已經嚴重影響到人民的健康了
憲法規定 人民享有免於恐懼的權利
看個醫生 擔心踩到地雷 任誰都會感到害怕
畢竟 生命不能重來阿...(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