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邊三張咖啡券+一盒蛋捲 or 6000
一邊喊300萬
在和解沒談成前的條件 只能說聽聽就好
我不懂的是既然她不同意這個和解條件
當初為何要收下對方的三張咖啡券+一盒蛋捲?
也或許這本來就不是兩造謀合的最後和解條件
那01的網友拿這個來罵星巴克未免也有失公允吧?
目前最新進展6000元 vs 300萬 還在繼續角力中
兩邊開的條件好壞都沒有錯 問題是如何撮合而已
就跟股票撮合買賣價一樣~
這件事我不認為星巴克有問題~反而是樓主的態度十分反覆
頗耐人尋味

台灣的懲罰性賠償和歐美國家不同 了不起一倍
戰這個問題實在很無聊 不如去要求立委諸公好好修法~
這關星巴克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