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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下樓被便衣警察抓走的女孩(補充新聞報導)

不知道版上有沒有人知道該怎麼向蘋果檢舉的

這種事情實在是不應該發生

希望有辦法把這件事情一傳十十傳百的版友們可以發揮你們的力量囉

光是路過看到照片就覺得很怒的路人甲
警察最怕的是事情搞大上新聞媒體

上層的壓力會很大上面的最怕這種麻煩

我認識很多警察家族也不少人在警政單位工作

事情只要鬧上新聞媒體兩位刑警一定倒楣

只要告知兩位刑事01有討論這事件絕對對妳們很客氣

我太了解警察
回以上要求全文的朋友們

畢竟
我們要的是個"公正客觀"的真相
若是能拿到警方的說法
相信能更容易去推斷出當時的狀況

我當然也希望能調閱出那份不知道與事實有無出入的"筆錄"
如果有人能確定幫忙合法拿到, 相信對大夥兒釐清案情有一定的幫助
(有這麼簡單嗎?)
有沒有了解法律程序的網友可以幫忙解說一下?


當然~~我不是質疑各位的可能
01上面就算冒出來內政部長說話都不會讓人訝異
這篇文是我發的
我有責任稍微過濾一下誰要什麼資料
畢竟萬一因此節外生枝造成不良後果
這可不是大家會樂見的

天曉得也許明天出門就換我被盤查了
我暫時還不想吃人生的第一碗牢飯
(我沒犯法不用怕?可是我出門都沒在帶身分證的勒!!)


到狗窩裡說狗臭 豈有不被狗咬的道理
找地方民代議員立委比較沒用

你們所找的立委感覺應該認識兩位刑事

要不然感覺想把這件事壓下

我之前有寫刑事在地方上的人面很廣

如果想升官也是拜託議員利害找立委關說

警政單位比黑社會還黑暗勾心鬥角
ankochiu wrote:
北美的警察制度相當健...(恕刪)


他自己都說警察有出示證件了
文中所描述唯一警察有瑕疵的地方..是警察沒有表示為什麼盤查他
不是現行犯或通緝犯,怎可以任意逮捕拘提呢?
還有真想找警察關說找一位認識警察去談比較有用

這是個人的經驗應該都會賣個面子

還有就是檢察官和警察的關係很差

不用聽警察虎爛這點是國家機密不能說明
qoo_alex wrote:
邱毅服務處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3_leg/leg_main/leg_ver01_01.jsp?ItemNO=01030100&lgno=00038&stage=7...(恕刪)


邱大委員開的記者會,內容都是大家不知道的大事

這種那麼多人知道又那麼小件事!!!

大人沒空裡妳!!!

就算有空裡妳,他也沒膽開宣傳車去撞警察局!!

台中小康 wrote: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恕刪)


台中小康提供的這些法條很有幫助哦!~~

我整個看完了~~頭好暈哦!~~這是個很簡單的事件,為何討論裡會出現那麼多五顏六色的竟見!而且還出現嘴炮的場面!的大大們,感覺真的有失水準哦....

當然我也沒有要大家炮口一致對外~各位大大們千萬別誤會小弟吶

整件事就是樓主遇到了這樣的事件~上來請求拜託咱們的智囊團~~傾囊相授~~提出事情處理的辦法!真的是很單純~並沒有要的各位先進賢達們炮轟那二位便衣吧!~~雖然可惡!但公僕還是受法律的束縛...與其在這炮轟,不如大家努力找出制裁與反制的方法~~較為實際呀!

雖然我很討厭媒體那樣咄咄逼人的採訪~~但遇到正義該伸張時!就該好好利用這樣好的工具呀!現在這時代~媒體真的是超可怕的!~隨便一個襲胸10秒可以弄得滿城風雨~所以媒體這項優點要適時加以應用!

我看到樓主po上來的圖,雖說執法人員有權盤查,但未免執法過當了吧~這算是有違「比例原則」了!手都弄到瘀青成如此,版上有大大提出「驗傷」是很好的方法。再來就是被告對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說髒話,
算是觸犯 刑法140條 侮辱公務員及公署,規定為: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而至於被告出手要拿回証件,並非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因為刑法135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中提到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並不構成135條的該當要件,故並無觸犯135條。

雖然被告是有構成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的要件該當,但樓主有提到是在「拉扯」間破口而出一句話,因為當時被告精神處於慌亂與害怕中,被告根本無法確定眼前二位男子是否真為警察,為出於保護自己,才會脫口辱罵公務員,我認為可以主張刑法 23條 正當防衛 ,其內容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以現在雖然起訴,但審判未終結前,仍有機會為自己辯解,整件事情在我看來,縱使被告真的有妨害公務的行為,但執法者的行為真的是「過當」太多太多了!

因此小康所提出的法條,可做為提起訴願的有利証據!

這裡再補充一點是為何這樣小事會送進地檢署,因為刑事訴訟法 228條 偵查之發動,內容第一項就說「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所以被告有觸犯 刑法140條之嫌疑,才會進地檢署,很遺憾的是被告卻被起訴了!

希望我所提出的法條 及 小康大大提出的法條能對你有所幫助!也希望被告能全身而退...
通往 大法官 的路 = 看不到盡頭的 天堂路,到得了嗎?走得完嗎?
這不是"閒聊與趣味",這是一種"悲哀"...

這兩位警察顯然是處理這種事的老手,在他們能顧及的"程序"上取得站得住腳的位置,但是對於一般民眾來說,因為不熟悉處理這種"情境",進而被逼急了而口出惡言,就得遭遇看似符合法律、卻全然不近人情的處理,顯然並不符合平衡、人權以及一般人認知的常理;這種事最多在警察局被"訓斥"一番,怎麼會搞成這樣?

所謂的"關係",不是隨便找個知名立委去關切,這其實跟訴求大眾媒體、將事情鬧到訴諸輿論是一樣的,不是不行,但要付出的心力比較起來更多。

先尋求"在地的",也就是從妳的里長、區域立委以及地方上知名的代表性人物下手,這些人如果能幫忙,方法不會是將事情鬧大,而是找到該管區的主管,進而找到那兩名警員,雙方私下協調一下(以前的用語叫做擺一桌,現在不知還是不是這樣?),主動撤案應該才是最好的。

突然想起很久之前大學法律系教授的一席話:
"打官司不是找知名律師就有用啦!先看法官是司法官哪一期的、學校是哪一間的,翻翻名錄找到他學長、同學,開庭其實是演戲啦!庭外和解、庭內和解價碼不一樣,但是找對人事情就好處理啦!"(這可是國內最高學府知名教授在課堂上公開說的...)

所以當事人如果心懷著"大愛",想要替國內人權盡一份心力,途徑是儘量將事情搞大一點,方法上面很多人都說過了。如果只是想要讓自己的麻煩事儘快消失,那就去找找地方的有力人士,他們跟地方警察局的關係絕對比我們想得要"親密"很多...

不管怎樣,這都是一種"悲哀",請當事人多想想,這種事真的要趁熱處理(不管是哪一種方向),加油吧!路人也只能給點關懷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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