蛤蟆油俠 wrote:你可以去研究一下,勞...(恕刪) 其實跟本沒有所謂試用期= =因為他上班你還是要給他薪水,不合用你可以一個月就把對方fire所以試用期一詞在勞基法上來講跟本是沒意義的一個單詞..
煥仔 wrote:其實跟本沒有所謂試用...(恕刪) 試用期是隱性的法律沒講,但有操作空間比如要資遣一個待半年以上的員工,要先通報,要先給預告期但是,到職不到一個月以上的,是寬容以對…又比如,某單位教我…啊,你就先簽三個月短期契約工啊,還沒期滿先通報,期滿不合適,就通知不續約,順便退保,連遣散費都不用了。
大家似乎都忽略一件事樓主是否有能力去判斷此人的工作能力只值2萬我看樓主自己本身的能力都不好了在手機行上班還發一堆手機的問題外面混不下去回自己家靠爸這種人會有能力去判斷別人有沒有5萬的價值說真的我不怎麼相信啦最想看看是哪間公司
*‥歪歪ⓨ wrote:我認為它們服務態度不...(恕刪) 念到這邊, 就針對這出來講一下, 小弟不才, 美國待了15年, 講好聽一點, 很熟悉美國了, 講難聽一點, 可以叫我美國人了. 就Costco如果員工踩到你, 當下應該會跟你賠個不是, 講聲Sorry + My bad, 不過這種要客訴上去找Supervisor 我想不止你會被Supervisor打槍, 想鬧大也會被所有在場人公幹吧, 美國重Customer service沒錯但更重禮貌, 還有應該沒有你說的甚麼: 顧客永遠是對的這句話喔, 美國服務業態度來說我覺得還沒比台灣好哩, 更別提外+種族問題了, 你應該看過這句: the right to refuse service to anyone, Costco也有權不讓你在踏入他大門, 真如你所說: 你有待過美國嗎?
kevin大頭 wrote:板主整個不說話,是無言以對?還是難辭其咎?還是狗嘴吐不出象牙,一肚子草包?快出來面對吧!不然你跟下一個李XX沒什麼兩樣 可能有記者找..躲起來了吧...因為知道自己是鑽漏洞的..法務部門也可能也不上什麼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