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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享] 當您要發文時,請注意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 (請勿口水戰,違規一律停權處理)

hoba wrote:
只能說世道變了
古人說,不告而取謂之竊也
竊為何解?不就是偷嗎?
今天在網路上盜圖被抓到,只不過用了些手段,躲過司法訴訟而已
還能振振有詞的在網路上寫一大篇教學

不知道您是否有將全文看完,ue0705也解釋過了,他是犯了錯,他並沒有不承認或是逃避自己所造成的問題,也很有誠意盡力在彌補自己所犯的錯誤,今天他將自己的故事完整的寫出來,為了就是希望跟大家分享,希望大家也瞭解尊重智慧財產權的重要,千萬不要再犯相同的錯誤了,這一篇文章也是我邀請他寫的,我希望事過境遷之後也可以留給大家一些警惕,這一篇最主要的用意也於此。
我覺得陳先生有意圖利用民眾不懂著作權法的弱點,為自己牟利之嫌疑。
你最初不要直接承認引用他的圖片就沒事了,既然是朋友轉圖檔給你,你在不知情下引用,哪有觸法?
ttslai
chiang wrote:
不知道您是否有將全文...(恕刪)

蔣大,如果有冒犯之處,先向您致歉
文章我當然有看完,不過說真的,冷汗直流...
不過說真的,樓主今天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這點我想不用我多作評論
只不過樓主今天是利用舉證的手段來說服檢察官作為不起訴處份(應可再上訴,尚未確定)
再者,如果要說案例,首先,站方是否有注意到二度侵權的問題
案例中將相關人等的真實姓名 po 出,甚至放任鄉民作人身攻擊(板無站規了?)
又將文章置於首頁,置頂等動作,是否有考慮到後續的法律風險?
也許是我個人多慮,但這些不都是侵犯到當事人的權利呢?
書讀得少,只是覺得自己也有在網路上 po 圖,如果有人侵犯到自己的著作權
我相信我也不會手軟,況且,光憑樓主的一面之詞,就把對方給扣上法律xx等等
這樣子也不厚道不是?個人小小淺見,如有冒犯,尚祈見諒.
goghost wrote:
看到大大的案例也很有...(恕刪)


您講的非常有道理,

現代的人很多喜歡「小提大作」

而會這樣做的前提:就是要錢

花錢消災,好像需要很大的勇氣才做得下去吧!





hoba wrote:
只能說世道變了
古人說,不告而取謂之竊也
竊為何解?不就是偷嗎?
今天在網路上盜圖被抓到,只不過用了些手段,躲過司法訴訟而已
還能振振有詞的在網路上寫一大篇教學

我不知道樓主今天是什麼心態.
是以警世文作為先進呢?還是要說你司法夠力,手段高明?

再者,網路上的各位鄉民,要發表心得當然沒問題,這是言論自由
但涉及人身攻擊對自己的權益有多少風險,最好要多留心

個人也有在攝影,如果我今天被盜圖,我想我也會採像陳先生的手段
爭取我自己的權益,我認為主張自己的著作權沒什麼不妥的
沒理由讓某些不相干的人說三道四的,講風涼話...

依照樓主描述的狀況來判斷,寫一篇評論文總有會用到引用資料的情況,所以著作權法才會有所謂的合理使用,以及對於一些著作財產權上做出限制,這是為了能在保障創作者權益下,也能不妨礙資訊了流通,因此,對此謂之「盜」,有過苛之虞。因為想想,當樓主的此事件中,陳先生積極主張「他被盜圖」,不管樓主是因何種狀況下使用他的圖片,那是否被攝影的飛機設計師可以主張,陳先生「盜取他設計的飛機圖樣之著作」?
所謂的「盜」著作,成大mp3事件還比較符合,因為就算是非營利的散佈,但是卻形成「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這樣說「盜」還比較言之成理。
當然,除非樓主的文章中比如寫著:這是新發表的飛機圖片。然後就使用他人所拍攝的照片,沒有其他的個人創作之成分,這就有可能不符合「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之標準。
著作權有無違反,真的要針對個案去看,而非一有引用就是「盜」,這樣就違反了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了。

hoba wrote:
不過說真的,樓主今天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這點我想不用我多作評論
只不過樓主今天是利用舉證的手段來說服檢察官作為不起訴處份(應可再上訴,尚未確定)

任何人在法律面前當然會主張對自己有利之舉證,所以「利用舉證的手段來說服檢察官作為不起訴處份」應該沒有需要特別提出來的地方吧!
樓主可能有錯的地方我曾提過,因為如果還能在上訴的話,我倒比較想看陳先生能提出什麼對於自己有利的主張,因為他沒辦法讓檢察官起訴樓主,我是認為他主張的標的錯誤。
小弟很認真的讀完每一句
故事的起承轉合真叫人捏一把冷汗
還好最後是不起訴的收尾

我很遺憾的以一個創作者的身份
要對陳先生表達一萬分的悲哀與遺憾
在我的認知裡
攝影創作者亦屬於藝術家的一環
怎會做出這種開口閉口都是錢的事?
他的所作所為
已經失去了一位創作者最基本的風骨...

再者
小弟在所有入口網站留下的資料都是假的
這種幾乎沒有個人資料安全的時代
請大家自保
在虛擬的網路世界裡,你是否已經找到你想要的,或是,你和我一樣的迷惘...
hoba wrote:
再者,如果要說案例,首先,站方是否有注意到二度侵權的問題
案例中將相關人等的真實姓名 po 出,甚至放任鄉民作人身攻擊...(恕刪)


您好, 這些判決書的內容應該也會公開於士林地檢署的網站與公佈欄處,

這篇文章所提及事情與內容皆為事實, 若事實與所述不符, 本人也願意負法律責任...

我想姓名只是以這是件新聞的報導來闡述, 除非當事人未滿十八歲....

又或者我打上 "陳某某" 這樣的感覺好像見不得人?? ... 不是嗎?

一個無心之過.卻讓有心人士有利可圖

這根本就是變相敲詐的行為嗎.想藉此賺錢嗎

在PCDVD也有類似的討論.不知道是不是跟求償者是同一人
連結處

這樣連結PCDVD會不會也要我賠償他

...
waynedd wrote:
依照樓主描述的狀況來...(恕刪)

的確是高見,小弟配服
但,實際上樓主確實是未經授權便引用他人著作是事實
雖有註明出處,但不代表並無侵權事實.
只不過今天對方的主張有問題,所以樓主利用這點主張的部份,說服檢察官能以不起訴處份
但...這只能說是真的運氣太好,若對方也有舉證,並且將之使用
那今天樓主還能如此幸運的 po 文嗎?
(文中,我並沒有看到對方有什麼法律作為,好像只是兩串蕉就上法院了,真是天真)

各位鄉民若要自保,最好早早刪掉某些前文,因為實際上很明顯的就是一種人身攻擊
人身攻擊也是侵權行為的一種,就看當事人主張而已...

像站方最好也多加小心,不小心被捲進這種無謂的紛爭,不是什麼好事
只是個人看法,若有誤,請指正,感謝!


哦,對了,不用去咕狗找我了,在網路上有一位比我更有名的大大,去找只會找到他,不會找到我啦
ue0705 wrote:
您好, 這些判決書的...(恕刪)

當然,法院是公文機關及單位,若您是以公家的身份自然是相關業務
你可以以"連結"的方式處理,但公開他人姓名,甚至是因此造成他人困擾
(有些人就是衝動嘛,跑去灌人家的留言板)
這點,我就不敢說沒有什麼法律風險了
法本來就是不告不理為原則,很多我們不覺得有什麼的事,真的計較起來就沒完沒了了
只是人沒那麼有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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