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osr519 wrote:
散播者不會有事的話....(恕刪)
你去看看判決書上有幾個被告,在去比較看看當初多少人散佈。甚至在網路上公開貼圖,這些網站還是找的到。你去Google圖檔,一堆喔。那香港有告google惡意散撥嗎?有告goole因為提供搜尋導致影片大家都看到嗎?
要判決不是說判怎樣就可以怎樣,要有強而有力、且綿密的推論及證據才能下定論。很多事不是用道德觀去看,不然那個報紙父親摸小孩到現在有被告了嗎???如果是成立話且又是刑法,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
我不知道廣達這事件女受害人是提起刑法還是民法,但一旦如大家說的是刑法,那就是非告訴乃論罪了。新聞應該就會出現了,不過要判到刑法我是個人認為不太可能。民法賠償倒是有可能,就看是要精神賠償、名譽賠償還是其他原因,讓雙方彼此好下台,花錢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