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7

請勿網路下載未授權節目以免觸法!

浮動IP也一樣吧
你一個帳號就那幾個浮動IP
用哪個還不都是同一個帳號

我覺得可能是片商故意放水釣魚
看到IP連進來就知道有在抓影片
所以連其他的步驟都不用了

直接報警給IP
然後等著賺和解金
flycode wrote:
我才懶得跟你扯,你是...(恕刪)


第51條我看的清清楚楚, 問題在你認為你的電腦是"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可是p2p會讓你的電腦開啟
成於網路上跟其他人分享, 進一步提供不特定人士上傳及下載, 在這裡已經不屬於"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p2p把你的電腦變成分享給公眾使用之機器, 你看得懂繁體字吧

再過來, 合理的使用範圍並不包括在你使用或欣賞違反著作權保護的各式著作, 你覺得檢察官跟法官會吃
你這一套嗎?

我沒有幫那些代理商說話, 我只是希望大家要小心, 還有請你不要用錯誤觀念害人.
Vincent Chen4028 wrote:
法律是一板一眼的東西...(恕刪)


法律很多地方不合理, 但是定出來你就得遵守, 行政機關就得照章辦事, 如果認為不合理, 你只能避免觸犯,
上了法院喊這法例不合理是沒人理你的.

之前國外帶回的正版的dvd轉賣觸法不也是如此? 不合理, 但遇上了就只能啞巴吃黃蓮, 和解了事, 你有看過
因此抗爭此法例不合理成功不用付和解金的嗎? 你只能賣其他東西送原版DVD , 不能賣我用送的行吧!
沒有法律規定你不能轉送正版的dvd, 那些代理商就沒你皮條.

要想辦法避免才是上策.
Vincent Chen4028 wrote:
法律是一板一眼的東西 "合理使用範圍"根本就沒有定義
...(恕刪)



合理適用之範圍是有判斷基準的,
按著作權法第65條第二項之規定,
合理使用判斷基準為,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再說一次,
不懂不要害人。
saintman wrote:
(恕刪)
之前國外帶回的正版的dvd轉賣觸法不也是如此? 不合理, 但遇上了就只能啞巴吃黃蓮, 和解了事, 你有看過
因此抗爭此法例不合理成功不用付和解金的嗎? 你只能賣其他東西送原版DVD XD, 不能賣我用送的行吧!
沒有法律規定你不能轉送正版的dvd, 那些代理商就沒你皮條.



有阿~~之前 PCDVD 跟 yahoo 知識都有人被判無罪阿~~

也沒跟業者和解~~ 案例大多是被基本國際釣魚的~~

而且如果以散佈來說~~連用送的都不行哦~~因為你的行為已經涉及散佈了~~

所以就算用送的一樣有可能被告哦~~~

jeff641125 wrote:
有阿~~之前 PCD...(恕刪)


阿, 用送的也有事阿, 那就沒辦法了喔

十二、 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恩, 剛剛自己貼的
台中小康 wrote: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妳自己不是都貼出來了嗎?

商業或是非營利教育目的>法官能認同你 誠如我上面說的
你家小貓小狗要聽都行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所以樓主一個人抓了一隻片
該廠商損失多少錢?要怎樣估量?
這些上法院都是可以做攻防的

我再次強調 我沒說P2P上面傳輸影片是無罪的
但是我也沒說它有罪 法院是開來審理案件的
不是在這裡嘴砲的 再者 P2P的傳輸模式是片段式的
要怎樣認定這一點也是有所模糊的地方(賣空白紙和印表機還有墨水的廠商不會觸法)
重點根本不在這樣的行為本質上有沒有觸法
而是在法院跑流程之後攻防的結果

不然怎會有人殺人不用坐牢 睡到一半被抓起來等等等等
我也是想說 不懂 請別害人
台中小康 wrote:
樓主所犯之罪係告訴乃論罪,
故和解即可撤回。...(恕刪)

這部分我就不太曉得了...我的觀念來自於DVD實體所發生的問題...網路P2P的部分實在就不很清楚....

查了一下....果真是不是碟片有差,看來發文者既然承認了就交一下保護費吧!! 之前DVD價碼好像是20萬談起...最終是10萬元附近成交.....就當做遇到詐騙集團好了...

第九十一條(重製他人著作之處罰)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九十一條之一(處罰)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九十二條(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處罰)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條(告訴乃論罪及例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saintman wrote:
之前國外帶回的正版的dvd轉賣觸法不也是如此? 不合理, 但遇上了就只能啞巴吃黃蓮, 和解了事, 你有看過
因此抗爭此法例不合理成功不用付和解金的嗎? 你只能賣其他東西送原版DVD XD, 不能賣我用送的行吧!
沒有法律規定你不能轉送正版的dvd, 那些代理商就沒你皮條.


條文: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佈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這案例是因為著作權法有明確規定去國外帶DVD回台灣一次只能"一定數量"才不會違法
這是憲法保障的 既然該DVD為該人所有
他要怎樣對他這樣物品是他家的事 包含敲碎.送人.出借.販售
除了著作權法的規定外都是合法的
台灣有過出租零售版.出租海外DVD最後無罪的案例
可以GOOGLE一下

本身從海外帶DVD回來看 甚至出租都是合法不會出狀況的
但是如果有大量購買販售、出借就很有可能會觸法
妳要跟法官說"100片是我自己想看的"這種說詞會被採信可能有點困難
一兩片的話基本上就算片商要告你要勝訴的機率很低 而且有無罪的判例
fbiwbi wrote:
還蠻誇張的
下載又沒有拿去營利..販售
他要拿什麼法來告你?
著作權法也是明定"散佈"才有罪阿
你又不是散佈到其他地方去...
難道他要把點對點的下載方式硬也算散佈的一種?



你不知道著作權法有重製罪嗎

還明定"散佈"才有罪勒

單純又天真的小孩

奇怪這邊怎麼這麼多不懂又愛嘴砲的人
  • 12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2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