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這塊地約同時期開挖,同樣會走山的還有大江山這一面山,近三十年間不知道挖了多少次,才在林肯大郡事件之前蓋好。但這裡比樓主家陡多了,而且還蓋這麼大片,這麼高(6層?)。每次想起大江山,心裏就充滿了恐懼!
民國60年代兔坑地區有許多開挖,整呈階梯狀準備蓋房子,磚窯場也在這一時期進來。民國70年區域計畫法實施,兔坑大多數地區被劃為山坡地保育區的農牧用地,除了磚窯場繼續挖土以外,其他開挖大多停止。
民國80以後磚窯場採土權逐漸到期,僅剩數家接受工程餘土繼續燒磚,土地也逐漸恢復被樹木覆蓋。但另一方面國民漸漸有錢有閒,就愛到處蓋廟弄休閒農場,土雞城也應運而生。但廟宇不會乖乖蓋在大馬路旁,於是新闢道路(如一般所知,山區道路是破壞之源),除此之外還要廣場、停車場,於是山區漸漸滿目瘡痍。
未完…
nbc wrote:
續181與這塊地約同...(恕刪)
NBC兄 的確道出龜山鄉的許多潛在危機!
我所居住的這個地區, 也確實曾聽過在地老人家說過,
土石流一滾滾到福源國小的校地內!
因此縣府也將這裡的許多地區列為山坡地保育區,
不僅不能開發, 且按照縣府水保課內陳述:
1. 未經申請核准意味來以其水土保持計畫而擅自開挖整地、填土、濫建、濫葬、濫墾等。
2. 凡違規使用山坡地情形者,由縣府水土保持課針對其擅自開發濫墾部分進行處罰,
可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且該違規地區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
也就是說, 根本不可能有第二次機會罰緩,
第一次罰緩, 第二次查獲已屬累犯,
怎麼還會有可能獲得第二次罰緩的機會?
這豈不是自打嘴巴嗎?
照這樣的邏輯, 如果開挖利益驚人,
就算每次罰 6~30萬, 根本是九牛一毛,
不也是開了一個方便之門?!
而我所照的相片, 也證實的確有不同時間的開挖!
現在我比較擔憂的是,
地主人派廣大, 只要找人疏通, 就地合法提出申請,
順利請出 "部分合法證照" 並非難事!
這麼一來, 形同合法保障非法!
我們也莫可奈何!
畢竟, 法律存在太多 "釋義" 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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