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8111 wrote:
吐司羊,現在不只想針...(恕刪)
我對事主又沒成見 你要搞它他們就去搞啊 >>訴訟是你的自由 就像別人有權要求3成酬金一樣
自己別捅到蜂窩就好 例如:廢死團的法律系教授 怒告眾網友 公親變事主
你高興 有空就陪法律人玩
若社會沒辦法接受3成謝金 大家以後就千萬别掉錢了 鐵定拿不回來>>寒蟬效應
更別說 依照警察辦案吃案的水準 找回失物微乎其微 去辦竊案開罰單積效還比較好
以後撿到錢就是a起來的時代 畢竟用撿來的錢打官司 也爽!
況且 事主電腦一關 你也拿她沒輒
更別說 扁她 當面嗆聲 絕對會吃官司 說不一定被學生們用正當防衛痛毆一頓
接下來是跑不完的法院~~ 不過 我想你也沒膽
我想你了不起寄個mail去教育部投訴學校 接著不了了之
自己一個人搞就會覺得無聊 甚至會覺得 一頭熱做啥 關我屁事
你喜歡變成事主 就 請 安 心 上 路
我可是贊成 撿到錢 直接a起來!!
過於強調"見義勇為"的合法性大於道德性...
我想台灣應該會沉淪到一種情形...
只要有意外...絕對沒有人會打電話請求救援...
因為"見義勇為"需要量價化才會有人願意做...
包括車禍的時候必要的醫療救援...
包括災難的時候之相關救護...
不要以為人命無法量價化...
老實說...在現今人人有保險的情況下...
我幫您"撿"回一條命...
用保險的"死亡給付"扣除"傷殘給付"之間的差額作為我的酬傭...
這一點都不過份吧???
講到這裡我開始心寒了...
希望明天立委諸公不會真的按照我的計算方式去立法...
這樣我就真的對不起千千萬萬的台灣同胞...
如果因為"六千三事件"導致那條該死的法條修法...
我倒覺得這位潘小姐頗有二二八事件那個賣私煙的婦人的歷史價值...
起碼因為這樣的一個事件...引起不適當法條的修正行為...
也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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