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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定遭槍決的江國慶遭錯殺 : 沒天理 9軍官全不起訴 (進來蓋樓表達抗議)

對比台南三位救難人員的案子,真是可悲。
救人的被判刑,害人的逍遙法外。
一句超出法律追溯期就沒事了。
這就是所謂的司法改革阿~哈哈哈!



hsuyute wrote:
對比台南三位救難人員...(恕刪)


真的很可笑
有沒有死亡筆記本這種東西
如果有 第一個一定寫陳肇敏

lcn3338 wrote:
江國慶案有功人員:空...(恕刪)

看起來嘻皮笑臉的,是我也不想見

陳肇敏說當時他是指揮辦案的,這些有功有賞的應該都是他呈報上去的,他自己當然是升官了
寫信去灌爆總統信箱
還有去總統的非死不可上面留言

難道你是傳說中的.. wrote:
這是 前朝 遺留下來的爛攤子..(恕刪)



這件事後來被監察院提出糾正, 然後爆出來...

對了, 前朝的監委呢? 怎麼都沒有發現這件事
Edison

ching661744 wrote:
那些沒被判刑的軍官阿...(恕刪)


其實天理,報應本就不存在了
太多案例可以證明囉..
edison01 wrote:
對了, 前朝的監委呢? 怎麼都沒有發現這件事
...(恕刪)


06年以後就沒監委啦 ! 一直到08年才有新監委..

不過這十年期間江父一直到司法機關 行政機關 監察機關 國防部

等四處陳情, 遭各部會當皮球踢來踢去, 嘗盡人間冷暖 ....

算來很可憐呀 ...

Kenny1734 wrote:
既然法律動不了這些狗官,而我也被迫要繼續養牠們,真的很想知道有甚麼不違法的方式,可以整到這些XX??...(恕刪)


請兄弟幫忙想辦法嗎?
聽說不管龜在全世界哪
就有辦法揪出來

Kenny1734 wrote:
既然法律動不了這些狗...(恕刪)

台灣的法律設計沒那麼濫,濫的是那些算計的檢察官跟法官!!!!!!!!!!
那裡動他們不了!!!!
用刑法第125條第三款前段: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及第二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追訴期:
刑法第80條第一款: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
明明就有這兩條可以用

不要隨便相信那些官員說的話,官官相護不是假的!!!!!
可以拿來用的法律不是沒有,看你要不要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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