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血法務長^^ wrote:
當初也是他們同意分發的
有問題叫他們去打行政訴訟和提釋憲
等排到大法官解釋的時候
應該公務員和國營事業員工的特權又更少了
再說行政法裡面,公眾利益是可以排除信賴保護原則的
呆子,前面的文都不看的喔....
再PO一次
民國79年大法官釋字第270號解釋文早已揭示:「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及退休,關係此等人員之權利義務,仍應從速以法律定之。」
張開你的嘴巴唸一次,再告訴我前面你說錯了哪些東西..............
還混血法務部長,連基本的法條都看不懂.....................
另某一位A大,不曉的是那個機關的雇員
僱用水準這麼差的人員,天天在那亂PO文
把初任當成初等考試,還博士學位者考初等考試就能當簡任官
另外又在那亂PO說什麼高捷被政府接收,全部的員工都成為正式的公務人員
PO這些沒常識又沒水準的鬼東西,難怪無法考上正式的員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