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
本人於64樓之建議我...(恕刪)
很好, 你回文了, 那我們就來看看吧...
"但是你卻沒有提出任何建議給案例中的原告, 讓他們知道任意興訟是有可能要付出更大代價的..."
所謂的付出更大代價, 不是僅有"無法勝訴"這一點....
你的文章都只有傳達"無法勝訴/無法成案"的觀念, 而非我所提的"付出更大的代價"
你是法律專業人員, 比我更了解文字間的差異, 不是嗎?
在這裡我所謂的付出更大的代價, 意指幾件事:
a. 金錢上的花費
b. 在庭上被斥責
c. 大量浪費自己的時間
d. 有可能被反告
原告的意思應該是希望讓原PO知難而退, 甚至於在和解時主動道歉低聲下氣, 而透過誤解法律的手段來遂行目的
1次視為不知情
2次以上就可以視為累犯 --> 對於這類的人士, 沒有讓他們知道"你有可能會付出更大的代價", 他們是不會罷手的, 因為沒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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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對於道歉, 我認為你比較需要跟我道歉 ~~
我的文章中對你的發言, 本來就不希望有任何的惡意批評, 因為我懂你的立場, 我的文章只是充滿了無奈與惋惜...
在小弟的觀念中, 法律從業人士不能只以利益為出發點, 沒了公平與正義的基礎, 很容易為虎作倀....
就如同你舉的例子中的極惡之人, 如果法律從業人員不能秉持良心接案, 以勸說當事人認罪, 而幫當事人儘可能爭取較低的刑責.....
反而是透過玩弄法條, 玩弄法律程序的方式來脫罪, 更甚者還視為理所當然....
這樣的情形一多, 司法對於弱勢人民有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