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延後半小時上班
三、若不同意則依勞基法開除
這次的單方面會談,經雙方許可的情況下,我有錄音~
E主管把公司決議唸一次給我聽
我:昨天協調人不是已經說公司是違反調動五原則了嗎?
E :違不違反不是你說的算~你我都不是法律人員,不能解釋法律
我OS:那昨天協調人講心酸的哦?
我:可是公司也不能片面終止勞動契約啊~~
E :我只告訴你這是公司的決定,至於你的想法、做法~~公司不會干涉
我:第三條,依勞基法是不能開除的~~
E :公司有問過人資,一切合法
我OS:阿人家協調人昨天不是跟你說公司是不能開除的嗎?而且第三條整個就很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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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覺得,要爭取就是提出可以讓人接受的方案
例如
艾薇小姐每天通勤時間從原本0.5個小時改成1.5個小時,而通勤費用從原本的公車一段票15元,變成三段票45,
由於工作場所的變更以致於相關的支出變高,這個部份可以去做一個爭取
通勤多一個小時,應此寬限應為一個小時以上),
通勤費用一個月原本900元變為2700元(來回車錢)
會出實際的數據對於艾薇小姐在調解會時爭取自己的權益比較有用
另外勞動基準法裡沒有"開除"這個名詞,只有資遣以及終止契約...等名詞
因此公司的開除一詞,如果要到調解委員會來處理時,應該會被認定為資遣,因為公文裡也有給予求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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