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施實的困難點在於1.人道,結束一條生命是很沉重的(屠宰場現在宰殺肉禽,在還沒放血之前就已經進行昏厥步驟,所以根本無痛?人類為了滿足口腹就隨便宰殺生命?)2.標準界定問題?究竟有沒有權利活,不是本人之外人可以決定的,新聞偶而有報導植物人經親人悉心照顧,回復意識,與人可以對話,那在未經考驗,隨便剝奪生命,怎麼知道病人將來是否有好轉可能?3.誰來執法?4.與現行相關法律條文相抵觸
對醫師好一點, 說你家大家都失業, 沒錢付醫藥費, 沒錢付安養院, 家人病成這樣, 要治好也很難, 更不可能治到可以自我照顧, 所以請醫師看看是否可以依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處理, 說你們願意簽署 DNR, 放棄一切治療.大醫院可能會強力救到底, 中小型醫院配合度比較高. 當然, 若醫師覺得無法配合, 你們也不要太焦慮, 就簽個字, AAD, 帶回家讓病人自然斷氣就好了.
Pusher wrote:對醫師好一點, 說你...(恕刪) 沒錯,這現象的確存在台灣各個角落,美其名是留一口氣回家,但是往往常見到回到家後,經過一星期還沒走,家屬甚至質疑我們,為什麼還沒走?(干我屁事!!)詢問過法界朋友,事實上,以台灣的法律,這樣涉及刑事責任,必須追究是誰下的主意,所以醫院才會要求家屬依定要簽立切結書。但是面對經濟不景氣,龐大的醫療負擔,日以繼夜的體力消耗,近年服務過程中卻常見到這樣的案例。誠如各位所說,誰來判斷該中止一個人的生命,哪怕是醫學上的生命跡象,就會引起相當大的爭議性,更不用說執行的細節與相關法律的釐清。以我本身從事殯葬業,之前就明白告訴老婆,如果萬一我發生意外或染病,醫療行為不能幫助我恢復正常人的生活,而呈現植物人的狀況,就讓我結束生命。話雖如此,屆時我老婆是否下的了決定,都還是未知數。或許將來醫學更加進步,能解決醫療行為的技術,但是難免還是會出現人性與現實的區分界線。但是我了解如果真的像植物人一樣,不但自己很痛苦,連累家人,那更是椎心的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