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cuer310 wrote:
想請問一下樓主....文章最前面所說的是以派遣人員遭資遣的情況所享有的保障...
若為定期合約到期的contractor...是否也有相同的保障?
人力公司大多會以 "這是合約到期, 非資遣" 拒絕給非自願姓離職證明,
這樣的情況下, 該如何有力的提出證明會比較好呢?!
抱歉! 都過了這麼久才看到...
關於您的問題, 其實還需要釐清...你認知的定期合約與勞基法的定期合約是否相同...
因為基本上絕多數派遣公司簽寫的合約, 都會告知派遣員工是"定期合約", 但這並不意味等同於法基法之定期合約.
勞基法令之定義如下: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p.s. 所以若你合約屆滿, 派遣公司為與您續約, 但卻繼續在原單位工作, 你的身分就轉換成非定期合約員工. (權益影響在於資遣費跟工作年資.)
二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 10 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這是關鍵重點!!)
參照以上法令, 還須知悉您的實際工作性質為何, 才能判斷該怎樣正確回覆您.
但基本上, 若派遣員工的續約動作為連續簽寫合約正本, 基本上工作年資都是累計.
假設工作性質確實符合勞基法定期合約之解釋, 定期合約連續工作六個月, 而勞工也有勞保投保一年以上之投保資歷. 勞工可以" 定期合約屆滿 " 為由申請失業救助補助.
但是...定期合約屆滿, 派遣公司的確是可以不需給付資遣費用的.
定期合約, 在很多勞工不懂的地方, 派遣公司是有許多可運用的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