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now新聞(2009/03/12 11:36)碰身體才算?男甩體液沾女裙不起訴。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一名邱姓男子去年在台北火車站將體液放在手上,順手甩到前方等車女子的裙子上,被女子控告性騷擾。結果沒想到台北地檢署卻認為,邱姓男子並沒有用身體碰到被害人,和《性騷擾防治法》的成罪要件不符,因此不起訴。被指控發生性騷擾的地方就在人來人往的台北車站月台,去年10月,一名邱姓男子在台北車站第三月台看到年輕女被害人,竟然就在被害人後方40公分,拿體液順手往前一甩,甩到被害人的裙子上,隨即上車逃跑,直到被害人發現調閱監視器,逮到了這名男子,他也承認確實有不雅的舉動。沒想到案子送到台北地檢署後,檢察官卻認為邱姓男子身體沒有碰到被害人,和《性騷擾防治法》的成罪要件不符合,因此不起訴。-----------------------------------------------------------------------------------------------------------------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換性騷擾: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敵意環境之性騷擾: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第 9 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 16 條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其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第 19 條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向該管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調解事件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其第一審裁判費暫免徵收。第 20 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我個人之法律見解為,檢方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不起訴之處分為合法,惟加害人仍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之規定,被害人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之規定進行民事求償,如要減免裁判費,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6.19條之規定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再由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調解事件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免徵裁判費.縣市政府亦可於確認性騷擾行為後依法開罰.
lapdswat wrote:所以"顏射"無罪摟,因為沒有接觸到身體?...(恕刪) 「顏射」確定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不等於無罪。是否構成其他罪,要看行為及構成要件。lapdswat wrote:…法官阿,有點常識好不好?沒有常識,就請去多看看迷片阿。 根本沒有起訴,關法官什麼事?同學啊!沒有法律常識,就請多唸點書。肚子裡沒東西,別急著批評。
greece wrote:把不明液體還去做DNA分析,出來是那個人的話,那麼體液含DNA,也是人體的一部份。這樣絕對是告得成的。 這段話是有問題的。精液射出去之後,離開人體,就不是人的一部分了。倘若離開人體之後的精液也算是人體的一部分,那如果有人動手術,切下來的肢體、器官也就還是本人的一部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