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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社會是否對罪犯太過寬容了??????這些人也需要給機會嗎?

沒有法院判決之前,他的地位就還是被告,且要審判程序走完了判決確定,才能執行。事實上,案子都還在檢警機關偵查階段,講嫌犯沒錯啊。嫌犯認了,那叫自白。
至於說"證明"?誰說的算?法官說的才算!
對這些人不需要給機會
但是,機會是給其他人
可能會有冤枉的事件
當然,應該不會有那麽扯的事情發生
但是如果真的發生了呢?
因爲1000000個人犯錯
導致受冤枉的唯一一個一起死..
這樣就沒有正義了
Dennis pan wrote:
.............(恕刪)

就算是自首
就算當場逮捕
只要沒有經過法院判決確定罪名都只是"嫌犯"
只要是"嫌犯"都該享有隱匿真實身分的基本人權
這叫做文明
為何在國外的監獄設施都非常的好
甚至於比你家好
但反觀國內.........差異之大
這就是文明國家與落後國家之差別

你應該多看點犯罪心理學
犯罪事實上是一種病
就有如一般人有胃痛 頭痛
甚至癌症一樣
怕被看到臉後...沒多久就會死於心臟麻痺.....
亂世用重典,對於重大傷害的罪犯,不能當人看,連畜牲都不如了,都不算人了何來人權可言。

善良的人,人權又何在?

人權的建立基礎在於他還有"人"性和道德。
人權~只在某些人身上才有
小老百姓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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