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了~台北市政府主任消保官陳柏菁表示,如果店家已在2日依假日計費,10日就沒有理由再依假日收費,同樣地如果30日要依照假日計費,17日雖然是週六,也不能再以假日收費,店家在消費者消費前應告知計費方式,否則就有欺騙之嫌,消費者若權益受損,可檢附憑據向各地消保官申訴,要求商家退還差額。
ptx wrote:既然這樣,你就停在...(恕刪) 不行啦..這樣不是又害到後面的人..這樣那歐巴桑又不會痛..反而拖到後面的時間..讓他賺更多..不然就是我被拖下去OOXX...車上還有閃光和孕婦.為了她們的安全 只好先離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