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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法學素養有待提升!還在講法律追訴權

胱痊滷香釋迦 wrote:
請教一下大大:
那麼,假使檢察官開始進行調查,但是卻遲遲未有通知結果,過了1、2年之後,地檢署沒有告訴關係人是否起訴或不予起訴,是不是就會發生追訴權消滅的狀況?
還是說只要檢察官一旦受理案件,則追訴權隨著檢察官的介入就一直無限期延長呢?
像常常聽新聞講,檢察官積壓案件太多,很多沒有結案。那麼關係人不就得一直擔心萬一5年後被調到法庭,5年前的事情誰會記的清楚的細節呢?

以下文字轉載於此處
刑法第八十條的內容作大規模修正,修正前的刑法第八十條是將追訴權的時效期間分成五項:第一項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第二項是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第三項是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第四項是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第五項是拘役或罰金者,一年。這次修法,立法當局將法條內容詳細檢討整理,認為原法條第一項的前文:「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的文字中的「不行使」文義並不明確,而案件經過起訴,顯無「不行使」的情形,因此將這段前文中的「不行使」三字,修正為「末起訴」。追訴權消滅的要件,既經修正為未起訴,則案件在偵查中除了具有法定的事由可以停止以外,時效並不停止進行,如果時效期間過短,有礙犯罪的偵查,造成寬縱犯罪的結果。所以也將時效消滅的期間,按法定刑的輕重,酌量予以提高,第一項的期間修正為三十年;第二項修正為二十年;第三項修正為十年;第四項與第五項合併修正,規定為五年。

上面的陳述應該可以解答

小弟認為您提的疑問, 是台灣司法有待加強的部份
至於是檢察官承辦案件太多?個別檢查官本身有問題?或是監督機制不足?
這個我不是這麼了解, 也不敢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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