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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爭議有用嗎?訂金一定會被沒收嗎?外交部枉顧國人旅遊安全嗎?

過年的機票早開了吧…
我想泰國安全應該還好吧,我們蠻多客人在泰國經商的!

難到所謂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是由旅行社自行認定??
國家認定並且會發佈訊息…
而且旅行社不會自找麻煩,把客人帶到危險的地方

如果他們找的到四個人來補你們的位子,也許可能會拿的回訂金(是否全額就不一定)
另外,逢台灣農曆過年,在團體操作上與平時不同;故不能以還有一個月才出發來解釋,一位難求的關係

當然反之,也可能因為賣的不好啦!
不知道今年會不會又有旅行社倒閉了…
rossipan wrote:
過年的機票早開了吧…...難到所謂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是由旅行社自行認定??
國家認定並且會發佈訊息…
而且旅行社不會自找麻煩,把客人帶到危險的地方
(恕刪)


旅行社不會自找麻煩 這句話小弟認同
但旅行契約上也並沒有載明安全的標準為何?
當然 絕大部份旅行社是依觀光局(外交部)所發佈的 黃 橙 紅 標準來認定出不出團
除非紅燈 否則不會輕易取消該團
所以契約並沒有明定何謂安不安全
是不是也可以主觀?也可以客觀?

這也是小弟模糊的一點
現在泰國雖然只列為黃燈
但難保該地混亂的情勢不會在這一兩周升高
如果突然變成紅燈
那麼我們消費者的假期不也就泡湯了嗎

js1657216 wrote:
這屬於開店的風險,不是顧客該承擔的,除非合約有告知可能無法出團的狀況以及處理方式。
我覺得比較合理的方法,就是旅行社買保險,如果有這種"無法成行"險,保險費想當然也會加在團費裏,但至少應該是3贏的狀況。


這位大大你有所誤會這不叫風險這只是成本!所有的商品都有把成本算進來吧!

至於你說的保險我想目前應該沒保險公司敢承作因為旅行社團體取消的機率實在太高了!

lee884309 wrote:



這位大大你有所...(恕刪)


抱歉沒說清楚,我指的是"成本一定要支出,收入卻不一定有"的風險。
不然不就沒人會倒店了,不是嗎!
刪除~~~抱歉!!
刪除~~~抱歉!!
刪除~~~抱歉!!
js1657216 wrote:這屬於開店的風險,不是顧客該承擔的,除非合約有告知可能無法出團的狀況以及處理方式。
一般的旅遊契約中,應該都有告知。
因為這明訂在定型化契約的第12條。

第十二條(組團旅遊最低人數)
 本旅遊團須有   人以上簽約參加始組成。如未達前定人數, 乙方應於預定出發之七日前通知甲方解除契約,怠於通知致甲方受 損害者,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害。
 乙方依前項規定解除契約後,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返還或移作依 第二款成立之新旅遊契約之旅遊費用。
一、退還甲方已交付之全部費用,但乙方已代繳之簽證或其他規費得予扣除。
二、徵得甲方同意,訂定另一旅遊契約,將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應返還甲方之全部費用,移作該另訂之旅遊契約之費用全部或一部。
rossipan wrote:
不是針對您…
如果依您要求的標準,我想很多團永遠都無法成行
就如田岡教練所說:不安要素實在太多了,如果不是到達一個臨界標準才能取消的話,我想沒有一個國家是安全的…

如果突然轉為紅燈,那叫「不可抗力因素」。您的假期被迫取消,旅行社會很抱歉,因為業者也沒賺到錢,甚至之前的作業都做白工;如消費者要依該事件做為求償要件,恐不容易
(恕刪)


請教大大
如果您所謂的「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在出發前一周,也就是說如果消費者的團費都繳清了
而非消費者或旅行社的原因無法出團
我也看了一下定型化契約上關於這一條
並沒有退費的標準
也就是說
如果是不可抗力因素的話 旅行社只有告知的義務 沒有退費的義務 ? 是這樣說嗎 ?
那麼
我們消費者繳的錢一定有人拿了啊!
旅行社 航空公司 飯店 當地旅行社 以上都有可能已經先行收費
那....到頭來 消費者是最無辜 也是花了錢連一點好處都沒有拿到的?
kuofm wrote:如果您所謂的「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在出發前一周,也就是說如果消費者的團費都繳清了
而非消費者或旅行社的原因無法出團
我也看了一下定型化契約上關於這一條
並沒有退費的標準
也就是說
如果是不可抗力因素的話 旅行社只有告知的義務 沒有退費的義務 ? 是這樣說嗎 ?
您說的這種情況,旅行社必須退費。


第二十八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 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 之餘款退還甲方。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 一部後,應為有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得同意者,得 拒絕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第二十八條之一(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按旅遊費用百分之 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tangochen wrote:
您說的這種情況,旅行...(恕刪)


看來tangochen大還蠻了解的
這樣的話我就明白了
如果是法定 也就是說如果官方發怖不宜旅遊國家地區後
適用這一條規定

那麼
第十五條(非因旅行社之過失無法成行)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團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甲方,致甲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是用在什麼時機呢?
kuofm wrote:第十五條(非因旅行社之過失無法成行)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團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甲方,致甲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是用在什麼時機呢?
不可抗力的原因,通常是天災人禍。
天災如颱風造成機場關閉,地震、海嘯造成旅遊景點受損等等。。
人禍如戰爭、暴動,甚至對方接待處的倒閉,也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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