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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不給加班費或補休請問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樓上的說法感覺很像怕事(感覺而已別生氣喔)

發這個文章只是想知道勞工的權益在哪裡!是否有效而已~

沒錯 敢告到勞工局一定要有準備

只是想了解一下法律常識~~~

只能說 "台傭"應該很快就出現了
所以才需要工會,
公司裡若有了工會,起碼爭取權益,或是面對公司都是以工會來出面
這樣子比較不會有員工直接面對壓力,
或是面臨裁員,減薪時有個咨詢的管道
免職員工不給資遣費 新光三越判賠
中央社 / 2008/12/22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2日電)兩名女子在新光三越擔任超市營業員,去年1月底遭新光三越以「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監督屢勸不聽」兩大過免職。台北地院日前判決,新光三越應賠償資遣費共計新台幣81萬餘元。

女子黃雅玲、李怡靜去年1月底,遭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以工作規則中「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監督屢勸不聽」,各記兩大過免職,兩名女子認為新光三越有違雙方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造成兩人損害,因而提出請求給付資遣費訴訟。

新光三越指出,黃女曾於工作時對接替的主管口出惡言,兩人並在週年慶期間,對所負責的區域未盡職責,導致貨架上商品嚴重不足、屢勸不聽,並曾延誤盤點作業等,因此對兩人予以兩大過免職處分。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衡量兩名女子怠惰違失情節與分別受雇超過11年,新光三越也沒有提出因兩人怠惰違失,造成任何具體損害,因此法官認為,新光三越應依勞基法規定,遵守預告期間並給予資遣費,才能兼顧兩人長期任職辛勞,不致於抹煞兩人年資利益。

因此,台北地院依照原告兩人的請求,分別判決新光三越應賠償黃雅玲46萬6921元、李怡靜35萬4637元。全案可再上訴。
kk9190 wrote:
自然 太黑的人.你的名字也會流出去


一個員工玩不過雇主,
二個員工玩不過雇主........................

但若全部的員工的這樣呢?




可惜臺灣的工會不曾起過作用,
兩蔣壓工會、老李壓工會、阿扁壓工會、老馬也沒好到哪兒去!


勞動三法的修法就差工會法了,
徧徧工會法還躺在立法院。


工會若能團結起來實施罷工,
攤瘓全部廠區,
雇主還有的玩嗎?


外移?
你移啊!
老共的勞動合同法比我們還可怕!


雇主不給加班費?
沒關係,
罰你二倍罰款並將罰款給勞工。

什麼?
老共人治?
對啊!
本土企業不動,
專挑外資肥羊下手!


真不愧是共產國家!

英雄無淚 wrote:
最進景氣不佳 很多公司都是無薪休假

但是我們公司要求加班 但不給加班費跟補休

請問這樣我們該怎麼做才不會損失自己權益呢?

還有被公司裁員...今天公司沒倒...但是被遣散

公司不給資遣費 那勞工真的沒權益討嗎?

基本上違反勞基法
但實際上要細看
工時和其他,有些公司會玩些手法
基本上公司裁員
只要不要簽那個自願離職證明
都是可以索取遣散費的
要告真的都告的贏
還有小撇步

一般公司都有內外帳
這樣你知道該怎麼做了吧
歡喜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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