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umnshe wrote:
感謝各位答覆,我已問過我做法官或是律師同學,他們看過我賣場不是廣告的
因為沒有"本法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我只有定價,裡面根本沒有任何字眼有到宣傳醫療效能...(恕刪)
1.廣告不是指要宣傳其“功能或效用”才叫做廣告
我想你會不會是問到,網路上稱自己為法官或律師的網友
2.法律判決,才不先管你有沒有打醫療效能或是什麼
重點是你的東西,在法律上是否認定為藥品
看一下盒子上,衛生署編號是“食”還是“藥”
要是編號是食品類,而你又沒有說這有療效
那這位法官判決就有瑕疵
但要是編號是“藥品類”那就是你不對
不論那個法官來判都一樣
別自己犯錯,然後怪司法不公~
我可以承認我是犯27條第一項
但你說我犯65條,我就懷疑。何謂廣告,各位已經很清楚將法律條文說出,利用................達到宣傳目的,但這方面就是自由心證。我是直接去高雄法院問的,律師是我高中同學。自由心證本來就是游法官依據法律條問在判斷當事者情況下去判斷。
不要在這邊跟我司法多公證或是我不懂法律條文,大家都是看得懂國字,問題是每人解讀不同,你可以照字面上意思去往你有利的方向去。問題是你不是法官,你也不能說我錯,只有法官可以說我錯。
網路上大家都會說,問題是誰說有效。不然一堆地下電台或是電視台打的廣告也是常常被告啊!問題是你說他有罪就是有罪嗎?由法官認定吧,站上所呈現的資訊,其性質未如實體世界一樣明確。依民法154條規定「貨物如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或許我今天沒將我的拍賣網內容給大家看,大家很難判斷。
我附上我網拍的圖片,網拍是屬廣告是有在哪些條件下的

律師同學有跟我說,藥事法無明確規定廣告的限定,
絕對錯誤,因為藥事法對藥品廣告管理非常嚴格,請你那位我懷疑他不是律師的同學不要亂說.
藥事法
第 七 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第 65 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 66 條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
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
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
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
、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
之姓名 (法人或團體名稱) 、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 (事務所
或營業所) 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
拒絕。
第 66- 1 條 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自
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
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有效期間,應記明於核准該廣告之證明文件。
第 67 條 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
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第 68 條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第 69 條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第 70 條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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