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不但犯了版規第八條還觸犯刑法網路犯罪,如這段期間Mobile01發生被攻擊事件,樓主則又添加一條教唆他人犯罪,發言請三思而後行。中華民國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