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天不是已經請同事代班了嗎?
這樣為何還要請假呢?
還是這種體系和我的認知不同?
我是認為這樣:
A本來要上班,請B代班。
於是A當日的薪水應該要領出來給B,甚至還要自己給點好處,如請吃飯、請飲料之類的。
而公司只要A的工作崗位上有適合的人在做,應該視為A有在上班。但是A必須先行告知;而當天發生的事件也應該是A的責任,只是B代做而已。
A如果請假,沒有找代班人,但有事先告知。那麼醫院負責排班的人應該要找適合的人來代班,A必須依照狀況請請病假、事假喪假等等。
A如果沒請假,也沒事先告知,那麼醫院負責排班的人應該要找適合的人來代班,A就算曠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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