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omas Shan wrote:建議改成"除非真的把我打死, 不然我理論上,原則上,實務上..恕刪) 這麼嚴格喔?我說自己不去吃都不行那是否可以改成「我極不推薦這家餐廳」「以我的標準,如果滿分是5顆星,我給它0.5顆星」「經濟不景氣,我建議把錢省下來自己在家作菜比較實際」
記得數年以前,在美國有一位華人,在餐廳宴請親朋好友,宴會完畢客人感謝主人的款待,結果主人說了一句中國人常說的話---粗茶淡飯,不成敬意--,結果被餐廳一狀告到法院毀謗,不但要登報道歉,還要賠償名譽損失,可見即使在言論自由的美國,言論還是有極大的限制的。
inoue555 wrote:老實說,沒看到完整經...(恕刪) 這里隱含了另外的問題:1) 警方要求IP和注冊信息是否過于隨意? 是否應該由檢察官簽發搜索票?2) 01和各位簽有隱私條約, 沒有看到搜索票就交出各種信息是否構成違約?
bbvvccjojotv wrote:記得數年以前,在美國...(恕刪) "言論自由" 這個概念一般是指能不能說某些言論. 至于說了以后有人不爽要告, 那是另外一回事.而政府告(刑事)和私人告(民事) 差別又很大.在美國, "言論自由" 的界限在"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wiki上有很好的解釋.http://en.wikipedia.org/wiki/Clear_and_present_danger
Petrus wrote:這麼嚴格喔?我說自己不去吃都不行那是否可以改成「我極不推薦這家餐廳」「以我的標準,如果滿分是5顆星,我給它0.5顆星」「經濟不景氣,我建議把錢省下來自己在家作菜比較實際」 如果要對餐廳評論的話,最好加上--我個人認為某某餐廳的菜不適合我--比較妥當,因為這純粹是個人的看法,如果用改為--超爛的某某餐廳--那就足以影響其他人,對於這家餐廳觀感不佳而不去消費,那麼就構成毀謗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