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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言論的觸法問題

通常我會先婉轉的說:
這間店"不合我的口味"
我跟這間店"沒有緣份"

然後再補一句:
所以打死我都不會再來吃
給樓上彼得綠先生..

您前面都講對了..就錯在最後一句..

建議改成"除非真的把我打死, 不然我理論上,原則上,實務上..是不會自主性再進來這間店"..
Thomas Shan wrote:
建議改成"除非真的把我打死, 不然我理論上,原則上,實務上..恕刪)


這麼嚴格喔?
我說自己不去吃都不行

那是否可以改成
「我極不推薦這家餐廳」
「以我的標準,如果滿分是5顆星,我給它0.5顆星」
「經濟不景氣,我建議把錢省下來自己在家作菜比較實際」
看了以上發言, 似乎都沒有談到重點.

這次的問題是警察以"重大經濟問題"來搜證, 并非是民事的"誹謗". 這差別很大.
sectionboy99 wrote:
看了以上發言, 似乎...(恕刪)


老實說,沒看到完整經過和資訊,
很難判斷究竟是怎麼回事。

畢竟被約談不等於被當作辦案對象,
有時也有協助調查的情況。

沒用叛亂罪 ,企圖顛覆國家 , 內亂罪...就不錯了.

討論跟毀謗的確是有差距 , 或許再者你沒有在股票市場進出 , 頂多只是去喝免費的毒x咖啡口頭警告就被丟出來了
記得數年以前,在美國有一位華人,在餐廳宴請親朋好友,宴會完畢客人感謝主人的款待,結果主人說了一句中國人常說的話---粗茶淡飯,不成敬意--,結果被餐廳一狀告到法院毀謗,不但要登報道歉,還要賠償名譽損失,可見即使在言論自由的美國,言論還是有極大的限制的。
inoue555 wrote:
老實說,沒看到完整經...(恕刪)


這里隱含了另外的問題:
1) 警方要求IP和注冊信息是否過于隨意? 是否應該由檢察官簽發搜索票?
2) 01和各位簽有隱私條約, 沒有看到搜索票就交出各種信息是否構成違約?
bbvvccjojotv wrote:
記得數年以前,在美國...(恕刪)


"言論自由" 這個概念一般是指能不能說某些言論. 至于說了以后有人不爽要告, 那是另外一回事.

而政府告(刑事)和私人告(民事) 差別又很大.

在美國, "言論自由" 的界限在"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wiki上有很好的解釋.

http://en.wikipedia.org/wiki/Clear_and_present_danger
Petrus wrote:
這麼嚴格喔?
我說自己不去吃都不行

那是否可以改成
「我極不推薦這家餐廳」
「以我的標準,如果滿分是5顆星,我給它0.5顆星」
「經濟不景氣,我建議把錢省下來自己在家作菜比較實際」

如果要對餐廳評論的話,最好加上--我個人認為某某餐廳的菜不適合我--比較妥當,因為這純粹是個人的看法,如果用改為--超爛的某某餐廳--那就足以影響其他人,對於這家餐廳觀感不佳而不去消費,那麼就構成毀謗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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