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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對這判決的看法

免責的條件中好像有個但書... 好像是:應注意而未注意、能避免卻未避免者,也要罰!
現在交通事故的肇責判定多是以路權為主,肇事當時的路權歸屬及有無相關違規事實,都是判定的依據!
違規是罪不致死,但因違規而造成事故,這違規的後果就不小了.
就是闖紅燈沒出事只被警察抓到,罰錢了事,
但是闖紅燈造成人家撞上你,事情就大條了,可不是違規罰罰錢就算了
砍美眉,救小白,快找腋魔俠Online~
不管在路上是誰對誰錯.
每個開車的人都應該要盡最大的力量去"避免任何意外!!!!"
開車不是在等出事, 請不要想說是別人的錯就可以撞上去.
生命是不能用誰對誰錯去衡量的.
不可以因為自己是對的就理不饒人.
請努力的去"避免任何意外!!!!"

ajskkimo wrote:
不管在路上是誰對誰錯.
每個開車的人都應該要盡最大的力量去"避免任何意外!!!!"
開車不是在等出事, 請不要想說是別人的錯就可以撞上去.
生命是不能用誰對誰錯去衡量的.
不可以因為自己是對的就理不饒人.
請努力的去"避免任何意外!!!!"

認同......
在馬路上大家都是要平平安安的............
誰都不想出問題...........
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和路權的辨明..........
畢竟這是一項保障大家安全的遊戲規則..........
不要不耐煩而想省下等待的哪秒鐘,卻損失了幾個月甚至是寶貴的生命.........
山神交代非常厲害,出門在外手腳要快,捕魚打獵不可懈怠,遇到山豬趕快閃開,有人放屁回家等待。
不過是檢察官偵察終結,提起公訴,使訴訟繫屬於法院而已,最終結果如何,而是要看法院如何認定,不需要過早下定論!
至於不起訴部分,除非有再議的情形,否則就是具有實質確定力!

Riky wrote:
嘿嘿~
所以說小弟我哪天心情不好~
在路上看到違反交通規則的人~
就可以加足油門衝上去撞飛他嚕~

反過來想~大家走在馬路上~
切記一定不要違規~
不然哪天一個瘋子心情不爽~
撞飛你, 他沒事~

所以說事情好像不是這樣來看~
只是違反個交通規則應該罪不至死...

代誌果然沒有大家想的那麼簡單阿~
法官可真是難為~


就刑法的規定來說
第十二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第十四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因此該遊覽車司機依規定行駛並且為應注意,但不能注意,因此檢察官為不起訴處份。

第十三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因此如以"加足油門衝上去撞飛他嚕"情形考量,我想檢察官會以謀殺罪起訴駕駛人,並非可以免責。

在大多數的交通糾紛兩造的責任歸屬並非完全屬於其中一方,法官是依其責任歸屬的比例做為判決依據。
違反個交通規則是罪不至死...但遵守交通規則人民難到就應該受處份嗎?
Riky兄 如有冒犯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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