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開車的人都應該要盡最大的力量去"避免任何意外!!!!"
開車不是在等出事, 請不要想說是別人的錯就可以撞上去.
生命是不能用誰對誰錯去衡量的.
不可以因為自己是對的就理不饒人.
請努力的去"避免任何意外!!!!"
ajskkimo wrote:
不管在路上是誰對誰錯.
每個開車的人都應該要盡最大的力量去"避免任何意外!!!!"
開車不是在等出事, 請不要想說是別人的錯就可以撞上去.
生命是不能用誰對誰錯去衡量的.
不可以因為自己是對的就理不饒人.
請努力的去"避免任何意外!!!!"
認同......
在馬路上大家都是要平平安安的............
誰都不想出問題...........
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和路權的辨明..........
畢竟這是一項保障大家安全的遊戲規則..........
不要不耐煩而想省下等待的哪秒鐘,卻損失了幾個月甚至是寶貴的生命.........

山神交代非常厲害,出門在外手腳要快,捕魚打獵不可懈怠,遇到山豬趕快閃開,有人放屁回家等待。
Riky wrote:
嘿嘿~
所以說小弟我哪天心情不好~
在路上看到違反交通規則的人~
就可以加足油門衝上去撞飛他嚕~
反過來想~大家走在馬路上~
切記一定不要違規~
不然哪天一個瘋子心情不爽~
撞飛你, 他沒事~
所以說事情好像不是這樣來看~
只是違反個交通規則應該罪不至死...
代誌果然沒有大家想的那麼簡單阿~
法官可真是難為~
就刑法的規定來說
第十二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第十四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因此該遊覽車司機依規定行駛並且為應注意,但不能注意,因此檢察官為不起訴處份。
第十三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因此如以"加足油門衝上去撞飛他嚕"情形考量,我想檢察官會以謀殺罪起訴駕駛人,並非可以免責。
在大多數的交通糾紛兩造的責任歸屬並非完全屬於其中一方,法官是依其責任歸屬的比例做為判決依據。
違反個交通規則是罪不至死...但遵守交通規則人民難到就應該受處份嗎?到
Riky兄 如有冒犯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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