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黑元素 wrote:
版主還搞不懂嗎??
那個人不是地痞就是詐騙集團的...根本是來騙錢的啦!!恕刪)
因為他配掛著桃園北建的工作證,所以是第四台的人,不過我以前聽到的都是智慧財產權的團體去收費,
第一次遇到第四台收費,可能人手不夠,請地方人市幫忙收費吧~~笑。
關於版友們問的外接線,接幾台電視,法律這方面我也不是專家,所以可能要請懂的版友解釋一下,
目前只知道像一般家庭式的店家,機車行、腳踏車行、小吃店、冰店、雜貨店等等,就只是老闆自己
無聊時在那邊看看電視,聽聽廣播是不違法的,至於像大賣場和大型公眾場所,除非你依坪數交公開播
放費,不然會被告.....(當然就問,我放外國的廣播可以嗎?),所以大家注意到大賣場都不放音樂和
廣播了,電視展示也不會放第四台了。
我這次比較氣的是,那些小本經營的電,就在你家我家附近,吃個小吃放個電視在那邊,就有業者進去說要收費,而且還是用法律來騙人,並且無限上剛,好像全世界的聲音和影像的播放權都屬於他們的,真的很過份,不知是不是那天我心情好,在路上唱歌,第二天就收到你公然演出,請付錢....

標題 營業場所播放電視或音樂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
張貼日期 2008/4/18
主題內容 近來台北車站周遭店家表示,有一批自稱是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的稽查人員,要求他們關掉店內的電視,立刻停止公開播放電視或音樂否則就要收費,店家並懷疑其為詐騙集團。針對該協會之合法性及營業場所業者播放電視或音樂,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說明如下:
一、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係經前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於88年1月20日許可設立之合法的錄音著作著作權仲介團體,相關資料請參見本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copyright_book_24.asp)及該會網址(http://www.arco.org.tw)。其聯絡地址:台北市松山區105八德路4段85號4樓,電話:(02)2718-8818,傳真:(02)2742-0621。
二、關於營業場所播放電視或音樂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業者於營業場所裝設電視機單純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如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應屬「單純開機」,並無著作權法所稱「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二)業者於營業場所以一般家用設備接收廣播電台(例如一般收音機)所播送之音樂,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並不涉及「公開演出」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三)業者於接收電視、廣播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則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
(四)業者如以播音設備播放自備之音樂CD、錄音帶,係屬「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的行為。
三、依使用者付費之原則,業者若無利用到著作權仲介團體所管理之歌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即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仲介團體取得授權,倘有「公開演出」利用著作之行為,則須依法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商授權,進而支付使用報酬取得合法利用,而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上述公開演出之權利,亦僅及於向利用人請求支付使用報酬,並無向利用人進行刑事訴追之權利。
四、另ARCO向利用人收取公開演出之使用報酬率,前經主管機關審議摘要如下,利用人依該費率標準支付予該團體即可取得合法授權利用:
(一)咖啡廳、餐廳、BAR、PUB(供背景音樂使用):
1.20個座位以下(含),每年500元。
2.21-50個座位,每年1,000元。
3.51個座位以上,每年2,000元。
(二)錄影帶出租店、服飾店、鞋店、書局、藝品店、超市、連鎖店等中小型零售店:
1.30坪以內,每年560元;
2.超過30坪,60坪以內,每年1,010元;
3.超過60坪,90坪以內,每年1,095元;
4.超過90坪,120坪以內,每年1,215元;
5.超過120坪,每增加30坪,每年加收95元。
五、本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相關著作權問題諮詢專線:02-87322983
引用自T 2008/04/17 19:11 李晴
究竟在小吃店或是公開的營業場所播放電視,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智慧財產局表示,只要電視沒有拉線加裝音響喇叭就沒有違規,不需要另外付費,而「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也就是ARCO的取締行為其實已經擾民,ARCO雖然坦承是稽查人員的個人疏失,不過也批評這樣的法令並不符合智慧財產精神。
像是這樣的營利場合公然播放音樂,無論是電視還是廣播,都會被ARCO的稽查人員盯上,送上一張限期改善通知書,告訴你已經侵權,得立刻停止公開播放否則就要收費,違反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連續犯罰的更重。
按照現行法令規定,公開唱卡拉OK必須付費取得授權;在店裡只有一台電視,只要不拉線、不用付費也不違法,但要是拉了線外加擴充喇叭,可就得要付費;至於廣播,智慧財產局認為不需要付費,但ARCO也就是音樂著作權協會卻主張必須付費,否則違背著作權精神。
像這樣的個案,擺明是ARCO取締不當,雖然ARCO坦承錯誤,卻也決定摃上主管機關。ARCO執行長朱程吾:「我們覺得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到目前為止對這個解釋,從民國87年到目前,都沒有一個重新的解釋,也在這邊呼籲主管機關,重新對這個解釋,來做一個研究規範。」
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長張玉英:「我們發現ARCO確實在給店家的通知書裡面,並沒有把他講得很清楚,這個方面,我們會請ARCO這方面再加強改善。」
音樂著作權該怎麼向消費者收費,法令複雜,主管機關和協會不同調,也難怪一般民眾很難搞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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