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以新聞事件說明何謂性騷擾.

ArseneLupin wrote:
是低..沒錯...這...(恕刪)


還是一樣的問題,那就是我們不了解背景。
若是女方對男方積怨已久,
那個行為自然變成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囉~

而且我也不覺得這是將法律無限上綱的問題,
應該說是一個選擇,選擇不原諒或是給一個機會。
基本上,男方做這個動作時就已經理虧了,
對方選擇不追究是他運氣好,要追究也只能說活該,
所以人才要謹言慎行啊~
缺錢= =?

小黃屋會員 35029583,歡迎使用!!!
你不高興什麼都是性騷擾!

你喜歡的話把你褲子脫了你還很配合勒!
lee884309 wrote:
你不高興什麼都是性騷...(恕刪)


高興的話叫調情,不高興就叫騷擾,
問題就出在很多人沒有自知之明,
都以為對方會很開心
台中小康 wrote:
獸醫摟女肩0.5秒 ...(恕刪)


寫的好
剛好此案我心中有些疑點
感謝樓主釋疑

ArseneLupin wrote:
是低..沒錯...這...(恕刪)


我想...有些人可能看不懂你的意思就不用勉強解釋了,呵



人當然可以主張自己的權益
也可以覺得被侵犯
所以那個女性當然〝可以〞告人

但是今天這個女性為何要用這種方式?
一種社會大眾普遍認為過度反應的方式

像您所說的用身體來讓社會大眾知道此法之漏洞?藉以加速立法之進步?改善台灣人民之生活?

積怨已久,這次終於讓我逮到機會報復?讓他終身有性騷擾前科的汙點?

因為碰觸0.5秒使得老娘身心受到摧殘,我下半輩子活不下去了,所以不得不用如此霹靂手段告死他?


怎麼想都沒有合情合理的理由
那到底是要告什麼呢?

隨便在網路上抓一千張團體合照,我敢相信每張合照都有或多或少的碰觸
誰看過幾人、十幾人、幾十人的合照每個人之間都站的開開的?

這樣就要告很顯然是浪費社會資源
每個人民繳給政府的稅變成你解決私人恩怨的資金?〈個人主觀觀點〉


法理情在許許多多同一件事情上往往無法共存

但如果極度無限放大某一方而無視其他兩點,是...應該的嗎


但是說白一點,
原本就不該做、不適合做的事,別去做不就沒事了。

不正是因為太多人都在做不該做的事,
所以原本只由道德加以規範的事才會演變道訴諸法律層面嗎~

總之,潔身自愛,謹言慎行才是上策。
這個事件不是最近的

所以應該關心的是後續判決結果是如何?
inoue555 wrote:

還是一樣的問題,那就是我們不了解背景。
若是女方對男方積怨已久,
那個行為自然變成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囉~...(恕刪)

其實您以上三句似乎在強調法律可以不客觀公正,法律可以因一己之好惡而為之?
法律是我們用來解決私怨的工具嗎?
小弟相信不是也不可以是
所以了不了解背景過去有沒有舊仇應該不能是理由...

其實我相當了解您的意見
其實也同意您的說法

只是小弟覺得法律是規範那些做壞事或做錯事的強制力量
是用來處罰不對或不好的行為

可是看看這件事

好感==>一般.心中沒有什麼立場==>反感

經由以上不同的個人自身的感受同一件事情居然會有三個不同的下場?

怎麼會這樣?

法律不是在規範壞的行為嗎?
搭肩是壞的行為嗎?很顯然普世價值認為不是,法律應該符合普世價值吧
殺人偷竊詐欺這些都是絕大多數人所認定的客觀惡事
所以該規範

搭肩若有好感散會後說不定去開房間了『但這是特例所以我們不討論』
搭肩一般人平常人大多數人都不會怎樣
搭肩若沒好感所以...啊!剛好有個法條可以讓我利用,所以我去告他

法律怎麼可以會有極少數人因一己之好惡而自由靈活使用呢?


個人一點意見有錯請惠予指導
inoue555 wrote:
而且我也不覺得這是將法律無限上綱的問題,
應該說是一個選擇,選擇不原諒或是給一個機會。...(恕刪)



還有一點供大家討論

如果這不是將法律無限上綱的問題
試問
我在路上被前面行走的女性
因走路自然產生的雙手擺動打到下體

擁擠的捷運或車上被人用身體或物品或男或女給擦或擠過去
或有時走路對向迎來的異性或同性明明我讓了超大一塊可供三人同行的距離給他或她
但他或她還是擦到我肩膀

擁擠的電梯她的呼吸一直吹著我的耳朵
我是不是也能說你的頭幹嘛不朝別邊
擺明是性騷擾我嘛

以上的事情都真的發生過
從力道到接觸部位我相信都比搭肩0.5秒嚴重,我相信她們也無法舉證她們不是蓄意的
那請問我是不是也能告死他或她們

如果我把路上擦肩而過碰到我的老太婆一把抓住
整個人給她跩到派出所去
請問這樣是不是將法律無限上綱?
  • 8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