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ny1734 wrote:這件案件是否屬詐欺行...(恕刪) Kenny大對方是在97/6/10得標,並在當天簽下每張金額為12,700元本票共19張,從97/7/12開始每月12號給付,至99/1/12為止,共計總金額為241,300元,目前97/7/12及97/8/12兩次會款皆未繳交,(繳交後才會交還本票)這樣是算已經跳票了嗎?
上文709-9條文,我有看沒有懂....Orz現在的情形是被倒一會(第一會),但是家人有拿錢出來補,截至目前為止,互助會運作順利當中,所以傾向向該倒會會員,追討欠款,亦或是用其他有效辦法來逼他還錢,如提出告訴。(你家人為會首,即應與得標會員連帶給付未得標會員之款項,民事部份建議合會結束後再一次向倒會會員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請求給付會款,刑事部分除非你能證明其於標會時即知無法給付會款,仍標會騙取會款,否則很難成立詐欺)倘若支付命令已送達,但對方仍不還款,(對方如未於送達20日內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可以此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是提出告訴嗎?(刑事始稱告訴,民事稱起訴,如支付命令已確定及不需另行起訴)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提出告訴→(強制執行?)謝謝您的耐心解答!!紅色為本人之說明
台中小康 wrote:上文709-9條文,...(恕刪) 小康大所以就是先寄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是對方不回應的話再寄支付命令。狠一點就直接寄支付命令就對了!?我剛剛有查了一下支付命令狀,寫法的部份不知道是否也可請教您,或是有其他大大可以幫忙一下的,也麻煩囉!原文範本一、請求標的(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下同)○○○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二、請求原因及事實債權人參加以債務人為會首的互助會○會,會員連會首共○○人,約定民國○○年○月○日起,每月每會○○○元,有互助會單為證。債權人按月繳納會款,未料至○○年○月○日(即第○會)債務人竟宣告倒會,債務人自應退還債權人前所繳納的會款共計○○○元,但經屢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依照我的情形所寫的支付命令狀一、請求標的(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下同)241,300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 (這個部份有需要算到利息?另送達日若為97/9/1,那麼清償日則是?)(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二、請求原因及事實債務人參加以債權人為會首的互助會1會,會員連會首共21人,約定民國97年5月10日起,每月每會10,000元,有互助會單為證。債務人於民國97年6月10日以外加利息2700元得標後,約定按月繳納會款,未料至97年7月10日(即第2會)債務人竟宣告倒會,債務人自應退還債權人前所交付的會款及利息共計241,300元,但經屢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台中小康 wrote:已到期之本票未兌現當然是跳票,因得標之會款為每月給付,故建議全部到期後,以支付命令或到期本票聲請本票裁定,比較建議本票裁定,為何恕我打字慢,不再詳述. 小康大大 抱歉因為我是照您建議全部到期後再以支付命令或聲請裁定的方式下去改寫不好意思造成您的不便我會再好好讀文處理感謝您費心費時回文謝謝